1.
祭司(rahan) 卑南族
卑南語rahan意指「祭司」,是指一個專司氏族祭祀工作的人。傳統卑南族部落,通常是以氏族宗親為祭祀的單位,這個單位稱為祖靈屋(karuma’an),除了代表一個氏族的名稱,也是指一個共同祭祀的宗祠或家廟建築物的名稱。通常氏族歲時祭儀祭祀,或平時照料或祭祀時,多由rahan執行。每一個以共同祖靈屋(karuma’an)名稱的氏族,就有一個rahan,當部落存在多個氏族祖靈屋(karuma’an)時,一個部落可能就有數個rahan。當執行部落祭祀時,各氏族通常會共同推派勢力較大的氏族祭司代表祭祀,這個rahan,以現在的稱法應為「部落的祭司」或「祭司長」。
rahan的身分取得是世襲的,方式是採「兄終弟及」及「長子繼位」的原則傳接,當同輩的兄弟人選皆過世時,rahan的職位便又回到「長兄、長子」的身上。除了這個原則,卑南族關於神靈的信仰中,還有一種「神擇」的概念,認為rahan也可由過世的祖先,透過生病或奇異徵兆的通靈經驗,被挑選產生。如果上述兩樣皆無法產生,則由部落推派代理執行祭儀的工作。
現在卑南族的rahan功能,仍一如過去負責部落歲時祭儀的祭祀。位階上,在ayawan制度未被凸顯的部落(如建和),是部落「頭目」的概念;而在ayawan功能明顯的部落(如知本、泰安),rahan與ayawan都是概念上的「頭目」,益發彰顯傳統卑南族領導體系中,非常特別的「雙首長制的集體領導」體制。
半個世紀以來,卑南族各部落氏族祖靈屋(karuma’an)的式微或根本廢棄,再加上部落結構的根本改變,ayawan似乎僅成為傳統文化的精神象徵。但近幾年卑南族部落意識逐漸覺醒,鼓吹延續傳統命脈的聲音被重視,ayawan的位階與功能反而又逐漸被重視與討論。【林二郎撰】
參考文獻:
陳文德,2001,《臺東縣史—卑南族篇》。臺東:臺東縣政府。
林二郎,2005,《以大巴六九部落的實踐經驗芻建卑南族巫術的理論》,國立臺南大學臺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2.
祭司(sapang) 賽夏族
賽夏族人在日常生活或重大活動,皆有一定的步驟和順序。對於祭祀、建築、農事開墾等重大行事之前,謹守規律與大自然配合的民族,許多行事可說是在自然的情況為之,決不違背天意。而在眾多的大小祭儀活動,祭司的產生則來自族裡的神話傳說以及氏族傳承的歷史經驗。
在部落若干重要司祭權,分屬於各主要姓氏,經由世襲或由同一氏族間傳承世襲下來,主要是舉行宗教之禮儀。如巴斯達隘(paSta’ay)司祭權屬朱姓氏族(Titiyon),敵首祭(pas’ala’)司祭權屬豆姓氏族(Tawtawazay),祈天祭(’omowaz ka kawaS)司祭權屬潘姓氏族(Sawan),鎮風祭(’omowaz ka ba:i’)司祭權屬風姓氏族(Baba:i’)。而另一兩姓共有的司祭權,連日陰雨的祈天祭司祭權屬夏姓氏族(Hayawan)以及解姓氏族(Karkarang)。
賽夏族之歲時祭儀,皆以農事為基準。屬於農耕祭祀分為「家祭」和「部落祭」,家祭在各家族戶內舉行,祭司由戶內長輩任之,如祖靈祭(paSbaki’)。部落祭則同一氏族或地緣之住戶共同舉行,祭司輪流由各家擔任,如播種祭(pit’aza’)。歲時祭儀與農事生產活動密切關聯,各項祭儀活動過程或期間,均依農事週期的安排決定之,祭司亦因彼此間存有的系統性關係而產生,譬如祈天祭之舉行,非得請章姓(MinrakeS)長老作喚起作用。是故,賽夏族在眾多的大小祭儀活動,祭司的決定權與擁有權,與各氏族起源神話與其世襲所傳承的祭器、圖騰、巫術、祭歌舞蹈為最大因素。【根阿盛撰】
參考文獻:
陳春欽,1966,〈向天湖賽夏族的故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21:157-192。
達西烏拉彎.畢馬(田哲益),2001,《臺灣的原住民:賽夏族》。臺北:臺原。
3.
祭司(mapalaway) 撒奇萊雅族
撒奇萊雅族的陳俊男表示,撒奇萊雅族在祭祀時,祖靈會從海邊穿過美崙山回到祭祀之地,這些祖靈的型態往往是穿著紅色衣物,只有祭司(mapalaway)始可看見。撒奇萊雅族語教師徐成丸耆老和臺灣撒奇萊雅聯盟的祕書長督固‧撒耘也就字義上說明,撒奇萊雅族稱祭司為mapalaway,palaw是舞蹈(名詞)的意思,mapalaw則是跳舞(動詞),所以mapalaway也就像是跳舞的人。由語義來看,類似中國「巫者、舞者」的意義,顯示撒奇萊雅族的舞蹈多半具有宗教意義,與阿美族祭司(cikawasay)為通靈者的意義不同。但撒奇萊雅族與阿美族的祭司都是靈與人世間的溝通橋樑,族人們相信唯有透過祭司,世俗的祭品與子孫的願望與祈求,才可以傳達至靈界。
撒奇萊雅族除了頭目可以掌控部落的大型祭典儀式的主持外,祭司也是重要的重要神職工作者。目前從水璉部落的田野調查得知,祭司的養成並非出自於自願,與阿美族的訓練方式可以說是大同小異,通常為久病不癒,而受到其他祭司的治癒後,才成為祭司的候選人,也有經「神遊」而學習到祭司的主持儀式及治療疾病的能力。在跨越浩劫與病痛的轉換之後,每一個巫師重新展現的彷彿就是一個「再生或重生的人」,以接受成巫的天命來交換病癒及生命,也就是巫師生命的延續是以必須接受靈力的被給予而交換得來。
此外,水璉部落的報導人表示,撒奇萊雅族的祭司並非限定於女性,男性亦可擔任,不過男性在成為巫師後,就必須脫離原本屬於年齡階級的權利義務。巫師主持儀式通常與部落性活動和節慶無關,例如:豐年祭、海神祭、增年齡儀式等等,此類的儀式主要是由部落頭目或長老來主持,巫師主要是與祖靈和鬼神進行溝通的儀式,例如祈求所栽種的植物順利成長與族人身體健康等。所以當族人家中有人身體不適、運氣不順、發生重大事情需要祈福、袪邪papokpok,或是播種祭等歲時祭儀時,就會請祭司與神靈溝通。祭司在平時不進行儀式時也與一般的部落居民相同,一樣工作、一樣生活,只是比一般部落族人多了巫師的禁忌。撒奇萊雅的祭司即使進行的是同一種儀式,但每一次的舞步、禱詞、動作也都不盡相同,因為與神靈間的「靈動」,並不只是外顯的舞步、動作與禱詞,這些也不盡然都能透過參與儀式過程而學習。而巫師道行的增加,也就在於個人修為與靈動感受力。一名巫師需在平時就裝備好自己,在進行與神靈溝通儀式時才能具備有「神授」的條件,如此才能將神靈所賦予的能力完全地彰顯出來。
如今在時代的轉換下,祭司角色的重要性與必要意義,也在人們的心裡也不斷地轉換,目前原住民的祭司文化已經逐漸凋零失傳,撒奇萊雅族最後一個祭司─水璉部落的巴奈也於2010年去世,所以撒奇萊雅族在火神祭(palama)中以祝禱司(palongocay),扮演巫師在祭儀祭祀祖靈中的位置,因為族人知道巫師文化的凋零,是撒奇萊雅族在長達129年都隱居在阿美族文化下,族群文化大量流失的不得已,但只要族人對祖靈的心意虔誠,仍然可以用不同的形態傳遞族人祭祖(mitaong),以及對神靈的敬意。【張宇欣撰】
參考文獻:
陳俊男,1999,《奇萊族(Sakizaya人)的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張宇欣,2007,《傳統?再現?sakizaya祭儀初探》,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4.
祭司(paraqaljai / parakaljai) 排灣族
排灣族主要執掌一祭團或一社之共同祭祀者稱為paraqaljai、pasaladjan、patavelakan或pukanen。祭司之員額不定,有的一祭團男、女各一人,有的祭團只有男祭司未見女祭司,也有的完全不見有祭司。祭司的種類,通常分男祭司和女祭司。祭司的地位,在其祭團內受到族人的尊敬,地位僅次於頭目,男祭司由頭目准許穿用與頭目同樣的服裝。祭司的報酬,因祭團而異,有的免付借耕土地的農租;有的獲贈部分祭後之獵獲物;有的是由頭目家或社民付給酒、肉及其他物品。祭司的選任,各群不同,有的從一家族系統任選;有的從其他部落熟悉祭事者中招聘;有的從社民中選任,即從長老中選善於祭事者擔任,經頭目與長老協議即可選定。【葉神保撰】
參考文獻:
童春發,2001,《臺灣民住民史─排灣族史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衛惠林,1960,〈排灣族的宗族組織與階級制度〉,《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9:71-108。
5.
祭司(barakalai) 魯凱族
魯凱族部落中只有一位祭司(barakalai),祭司住的房子稱謂祭屋(tabarakaladhane)。如霧台(Vedai)部落的祭屋,據說常有百步蛇出沒,不能干擾或打死牠。祭屋內上方(kadulathane)做小門通往裡面的小屋內(pacingane ka calaelakebe),裡面放置雕像的石頭,這是神明的住屋。據說常在早上或傍晚時分,人在屋內時,若從窗戶往外看,會看到人影走過,或感覺有人走過,進到屋內小屋裡。
魯凱族的傳統信仰裡,祭司扮演重要的角色,祭司的職責是各項祭祀的主祭者。比如部落年度收成後(以小米為主)的祈福祭祀,或部落遇到重大事件(如災難、瘟疫、流行病),就要在他的祭屋內代部落舉行祭祀,也代部落占卜吉凶,求福驅禍,他的職責是負責部落各種宗教儀式的主持人。各種的祭祀和節期要開始時,由祭司傳達給長老,長老負責向全部落人宣布日期。他舉行儀式時不會在眾人面前或公開祭祀,祭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唯有靠裡面舉行祭祀的地方(tatulrisilrisiane),除祭司外,其他人不能進去。
魯凱族的祭司是終身職,選新祭司不同於排灣族,排灣族是由祭司透過他的巫術指點人選。而魯凱族是由平民年長對各項儀式如祝禱頌詞,熟悉的人來擔任,其職位非世襲,而是由老祭司經過特殊祭拜,求神指示人選,神明會透過託夢或其他特殊的指示透露人選,有時則是經過部落的耆老、貴族之推選而產生新的祭司。
祭司的生活費用,自己可以耕種,每年豐年祭期間(kalalrilrisiane)會到部落挨家挨戶收糧,每一家一定要奉送,沒有限制多少或種類。一般而言,他都要收集一年份的生活費用,平日無事亦常走訪貴族家和親屬,走到哪一家就在哪裡吃飯。祭司通常是年長單身,沒有家庭後顧之憂,他要與貴族頭目保持聯繫。
據說祭司若遇到敵人,不容易被殺,他的神明會保佑他,使敵人不能看到他。【賴阿忠撰】
參考文獻:
喬宗忞,2001,《臺灣原住民史─魯凱族史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陳奇祿,1955,〈臺灣屏東魯凱族的家族與婚姻〉,《中國民族學報》1:10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