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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叢明生
  • I
    台語Tsông-Bîng-sing
  • H
    叢明生 chhùng-mìn-sên
  • T
    叢明生 Tsông-Bîng-sing
  • J
    Tsông-Bîng-sing
  • E
    Tsông-Bîng-si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叢明生


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

身分1

  猫盂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46-1857(道光26年起至咸豐7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猫盂社土目叢明生長行記」。

事蹟1

  1846(道光26年),土目叢明生,收到佃人吳斌俊繳納大租粟。「記收過庒佃人吳斌俊覌應納道光弍拾六年分貓盂社大租粟壹石五斗正,交納完足,合給完单,付執存炤」。有完單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仝年,土目叢明生,收到佃人葉色繳納大租粟。「記收過庒佃人葉色覌應納道光弍拾六年分貓盂社大租粟五斗正,交納完足,合給完单,付執存炤」。有完單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1853(咸豐3年),社番潘獅老,將山埔地壹處,托中引就與漢人黃吉出首承買。土目叢明生為在場人。「立賣盡根山埔地契字貓盂社番潘獅老。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地壹處,坐落土名大孔澎,東至坑仔路為界,西至坑仔份水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少坑份水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要用,愿將此山埔地出賣,先問房番親叔兄弟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黃吉觀出首承買。即日仝中三面言定,時價銀捌大元正足訖。其山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敢阻擋與言、生端茲事,兩相不礙刁難。如有不明,係獅老出首壹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賣盡根山埔地契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又知,1857(咸豐7年),番人潘獅老等人,將山埔壹所,托中引就與漢人黃宗正出首承買。土目叢明生為在場人。「立杜賣盡根山契字貓盂社番人潘獅老、盂三元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壹所,坐落土名昭君□腳,東至黃宗正自己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山母分水為界,北至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愿將此山埔園出賣,先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黃宗正出首承買。即日仝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參大員正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任從開闢成業。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不留,逐年配納口糧谷伍升正。保此業係獅老三元承祖父之物業,與別房番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賣主一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有杜賣盡根山契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身分2

  猫盂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60(咸豐10年)。

事蹟2

  1860(咸豐10年),社番叢明生,將山埔園三段,托中引就與漢人呂達出首承買。「立絕賣盡根契字猫盂社番叢明生,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三段,坐落土名在宛裏坑內柴牛欄口坑溝。西畔一段,東至坑溝底為界,西至山腳透湖仔底對直為界,南至溝底為界;北至溝底為界。又東畔一段,東至溝底為界,西至溝底為界,南至雙洽水為界,北至山腳為界。又北畔山埔地一段,東至半山為界,西至溝底為界,南至溝底為界,北至小湖水流為界。共三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愿將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姪兄弟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呂達官出首承買,時憑中三面議定出得依時價佛面銀三十大元正。即日同中立契,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耕作,出贌收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園係是明承祖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明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有絕賣盡根契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蕭富隆、林坤山編,《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
  • 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