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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李明
  • I
    台語Lí-Bîng
  • H
    李明 lí-mìn
  • T
    李明 Lí-Bîng
  • J
    Lí-Bîng
  • E
    Lí-Bî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李明


族別

  凱達格蘭族。

身分

  擺接社土目。擺接社位於今新北市板橋區舊大字社後。已知在任時間含1832(道光12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擺接社土目李明長行戳記」。

事蹟

  1832(道光12年),竹生等人,將田屋、山場、苧園、埔地鬮分。土目李明為在場人。「仝立合同鬮分埔園兩大房竹生、連生兄弟等,竊維荊樹騐和氣之祥,角弓翩反澟之誡,竹等有祖玉瑛公生二子,長雲從、次雲兆,但雲從生二子,長名竹生、次榮生:雲兆生五子,長名連生、次富生、三貴生、四坤生、五酉生等,各承租業安居,及後孫枝蕃衍,思欲分爨。前于乾隆四十九年,經請族戚前來將祖遺置田屋、山場、苧園、埔地一切產業概作兩股均分鬮定,毋庸再議,惟土名晉安庄自己門外埔園壹大叚,當日議將該埔生息存為玉瑛祖祭掃香燈費用,各載前鬮書內確鑿。及後因苦樂不均,互相爭較,致控廳主,蒙訊諭令竹等兄弟將該埔園分作兩股管業,其祭掃香燈亦聽各家供祀,以杜二比爭端等回,竹等各皆甘愿具遵完案。茲復請得族戚到場踏明界址,東至竹角水圳面湏留空地二尺,直至埔尾為界庄門苧園蘆竹外埋石為界,西至大河直落為界,南至水圳面路為界,北至河為界,均照埔心截開作為兩股均分外,又圳寮前埔園壹處,東至圳,西連大河,南至坡圳,北至河尾,四至界踏明,依照埔心截作兩股埋石為界,此係按鬮均分,所各管界址載後。其自分之後,均係憑鬮拈定,各安天命,不得反悔爭佔,任聽耕種出贌,亦不得恃強藉阻等情」。有仝立合同鬮分埔園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

參考文獻:
  •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採集組編校,《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