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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馬眉
  • I
    台語Má-bî
  • H
    馬眉 mâ-mì
  • T
    馬眉 Má-bî
  • J
    Má-bî
  • E
    Má-bî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馬眉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小雞籠社土目,其二為小圭籠社業主。小雞籠社位於今新北市三芝區舊大字舊小基隆、新小基隆。(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72-1821(乾隆37年起至道光1年)。「小雞籠社」有異寫「小圭籠社」。「小雞籠社」又名「小圭社」。

身分1

  小雞籠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72-1821(乾隆37年起至道光1年),有四顆不同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李給小雞籠社土目馬眉戳記」、「理番分府給小圭籠社土目馬眉記」、「理番分府查給小圭籠社番土目馬眉戳記」、「小圭社土目馬眉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小圭籠社業主1779-1783(乾隆44-48年)。

事蹟1

  1772(乾隆37年),土目馬眉等人,將荒田一所,托中人招出漢人曾君香出頭承墾。「立給永佃批人小圭籠社土目馬眉,社丁離氏,甲頭己力氏。有自己荒田一所,坐落土名新庄社前崙頂。東至坑,西至陳注觀田,南至山腳憑溪為界,北至謝家田為界,四至踏明。今因番等乏力開墾,托中人招出漢人曾君香,出頭承墾,時值價銀肆拾大員,銀即日仝中收訖。荒田就聽君香前去管耕,不敢阻當,後日永為己業。眉等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藉端滋事、擾害。倘君香日後若要回唐,將田任其退耕變賣,以充工本之資。保此荒田,乃自己物業,與他番無干。此係兩愿,並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眉等抵當,不干君香之事」。有給永佃批為據,內有複寫土目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又知,1783(乾隆48年),業主馬眉等人,將山林壹處,托中引就與許潘成前來承給。「立給永佃字小圭社業主馬眉,甲首己力氏,老番巴那留、厘氏等。有承祖遺下山林壹處,坐落土名老梅溪頭蛇仔崙。東至大溪,西至小坑,南至大山反水,北至小溪,四至分明。茲眉等,因樹林叢穢,無力自墾,兼公費無資,情愿將此林地招給與許潘成,前來承給;三面議定,山價銀貳拾元正,即日仝中銀契兩相交訖。其山林,隨即踏付佃人,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遞年配納大租粟壹石正。保此林地,係眉等承祖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給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眉等一力抵當,不干佃人之事」。有給永佃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小圭社業主,但使用戳記為小圭籠社土目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又知,1785(乾隆50年),社番己力籠氏,將水田、山埔乙所,托中給與鄭柳前去承墾。土目馬眉為在場見人。「立給佃批小圭籠社番己力籠氏。有承祖遺下水田、山埔乙所,坐落土名吓嘮覔。東至己力田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小坑為界,北至己方為界;四至面踏分明,并帶圳水灌溉。茲因缺欠工本,不能自墾,情愿將此埔地,托中給與鄭柳觀,前去承墾。當日仝中面議,時值埔地銀捌大員正,即日憑中銀字兩相交訖;其埔地,隨即踏交,付墾人自備工本,前去開築田園,永為己業。遞年所種五谷,聽業主乙九抽的,及開成水田,照例按甲納租。保此水田、山埔,係籠氏承祖之物,與別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重給他人等情。如有等情,籠氏一力抵當,不干墾人之事」。有給佃批為據,內有複寫土目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又知,1789(乾隆54年),土目馬眉等人,將橫山頂,招得佃人李坎前來向給。「立給墾批字小圭籠社土目馬眉,同番耆等。今有本社界內土名小圭籠橫山頂,東至老梅溪為界,西至崁唇為界,南至蔡家崙頂分水為界,北至崁唇為界;四至界址經踏分明。先向本社番不能墾耕,招得佃人李坎前來向給,備出墾底銀六員正,付土目收訖。帶大、小坑四處水源,任從灌溉充足,開成田園,照莊例抽的。口糧、大租完納,不得少欠;如若積欠口糧,將業底變賣,抵還租額,佃人不得異言。亦不得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革逐外境,不得踞耕」。有給墾批字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又知,1821(道光1年),社番老婆,將水田貳小段,托原中人向許煥貴懇求找出佛銀肆大員正。土目馬眉為在場人。「立懇找契字小圭社番老婆,有承父水田貳小段,東西四至界址、水圳俱載墾字明白。上年因乏銀使用,托中引就,愿將水田付給斷與許喚貴出首承給,三面言定,時值價銀柒拾肆員正。其銀契即日仝中收訖,其水田付銀主掌管耕種、收租、納糧,永為己業。茲道光元年間係婆姪勝雲娶妻,乏銀使用,無所措借,無奈托原中人向許煥貴懇求找出佛銀肆大員正,其銀契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水田付許家永為掌管耕種,一找千休,內無留存寸土為碍,其後日婆以及子孫家雖貧不敢再找、再贖之理」。有懇找契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北路淡水: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一)。

身分2

  小圭籠社業主。已知活動時間有1779-1783(乾隆44-48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小雞籠社土目1772-1821(乾隆37年起至道光1年)。

事蹟2

  1779(乾隆44年),業主馬眉等人,將山林壹處,托中引就與許成萬前來承給。「立給佃批字小圭籠社業主馬眉,甲首己力氏,同眾番媽那居、厘氏等。有承祖遺下山林壹處,坐落土名楓樹林。東至貓尾崙分水,西至石角坑,南至橫山崁,北至林外草山;四至明白為界,併帶大坑水源灌溉充足。茲因乏欠公項,無可完繳,托中引就與許成萬觀,前來承給。三面議定,埔底銀伍拾大員正,同中即日銀字兩相交訖。其林地隨即踏付佃人前去,自備工本,開埤築圳,墾成田園,以為永佃己業。茲因山林叢穢,工本洪大,公同議定,遞年貼納口糧大租粟肆石正,不得少欠升合。此係,山林崎嶇,日後佃人備本開築埤圳,將山築成水田,係山田,不堪甲聲,業主亦不得生端清丈及議貼增租。倘無力開田,及山園荒蕪,佃人亦不得短少口糧大租」。有給佃批字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又知,1783(乾隆48年),業主馬眉等人,將山林壹處,托中引就與許潘成前來承給。「立給永佃字小圭社業主馬眉,甲首己力氏,老番巴那留、厘氏等。有承祖遺下山林壹處,坐落土名老梅溪頭蛇仔崙。東至大溪,西至小坑,南至大山反水,北至小溪,四至分明。茲眉等,因樹林叢穢,無力自墾,兼公費無資,情愿將此林地招給與許潘成,前來承給;三面議定,山價銀貳拾元正,即日仝中銀契兩相交訖。其山林,隨即踏付佃人,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遞年配納大租粟壹石正。保此林地,係眉等承祖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給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眉等一力抵當,不干佃人之事」。有給永佃字為據。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後述

  詹素娟、劉益昌的《大臺北都會區原住民歷史專輯:凱達格蘭調查報告》載:「小雞籠(Sio-ke-lang)。(一)社名:1.荷語拼音:Kaggilach / Cackerlack / Cackerlac ; Kipas / Kypabe / Kibabbe。2.漢譯名稱:小雞籠/小圭籠/老梅」。

參考文獻:
  • 詹素娟、劉益昌,《大台北都會區原住民歷史專輯:凱達格蘭調查報告》,台北:台北市文獻會,1999年。
  • 高賢治編,《大台北古契字集》(二),台北:台北市文獻會,2003年。
  • 林明美編,《北路淡水:十三行博物館館藏古文書》(一),八里:北縣十三行博物館,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