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焚獵 平埔族群
原住民狩獵方式包括焚獵、陷獵和武器獵三種,其中焚獵以火焚燒森林、草原,是一種快速、有效而且能大量捕獵的方法,相對的也會造成獵物快速的消失。
據Jacob Constant與Barent Pessaert記錄,蕭壟社平埔族人以焚獵樹林圍捕鹿群,這種獵鹿的方式,促使不少自然景觀不斷地呈現出一界於草原與林木間的循環生態週期。草原景觀,也成為17世紀西拉雅人獵鹿的絕佳場所。
焚獵是以火燒驚嚇或傷害獵物,控制不慎,容易引起火災。依據周鐘瑄《諸羅縣志》記錄焚獵的方式為「出草先開火路,以防燎原。諸番圍立如堵,火起烈燄,鹿獐驚逸;張弓縱狗,小大具噎,見之惻然。」黃叔璥在《臺海使槎錄》〈番俗雜記〉亦有「三面縱火焚燒、前留一面,各番負弓矢,持鏢槊,俟其奔逸,圍繞擒殺。」等記載。這些記錄說明了以火焚燒樹林獵捕固然快速,但是仍需營造一個安全、避免燎原,及適於圍捕的環境。
除此之外,焚燒樹林的重點在於驚嚇獵物,因此獵者三面縱火時可圍堵唯一出口獵殺;或在出口處挖掘壕溝,驚逃之獵物因掉入而被捕。焚獵與圍捕獵殺配合,需要充足的人手,其進行與部落組織制度有關。由於平原地區在清朝時期已大部份開墾為田、埔,因此僅剩山區原住民保留焚獵的習慣。為兼顧安全及生態平衡,山區焚獵除開火路之外,通常以獨立小山頭為焚獵區域,並以捕殺、揀拾鹿、豬、兔為主。比如,早期高雄縣三民鄉鄒族、布農族在錫安山附近焚獵時,小林西拉雅平埔族民會等其離開後,再去撿拾穿山甲等躲藏於泥土下的動物。
由於焚獵影響樹林生長,基於採伐林木利益與獸類生存平衡需要,日治時期曾禁止焚獵;即今,已無此種狩獵方式。【簡文敏撰】
參考文獻:
李亦園,1986,〈從文獻資料看臺灣平埔族〉,《臺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頁49-76。臺北:聯經。
翁佳音,1988,〈日治時代平埔族的調查研究史〉,刊於《臺灣平埔族群研究書目彙編》,頁49-67。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田野研究室資料叢刊之1。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詹素娟、張素玢,2001,《臺灣原住民史─平埔族史篇(一):北臺灣平埔族群史》。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2.
焚獵(masnud) 布農族
焚獵是布農族人在秋冬乾旱之際實施的狩獵方式,並不是每一座山林都可以焚獵。焚獵選用的地點是有條件的,一般以菅芒草叢生的山坡地為焚獵的地方。而且,須於上方設置有自然之防火巷,因原始森林以及叢林是動物滋養生息之地,不可輕易破壞。
焚獵與圍獵的形式相同,不同的是火代替了人、獵犬的功能。利用野獸怕火的習性和逃避的習性予以獵殺。火一般是由下方幾個火點開始點燃,周遭的人則埋伏守候逃竄的野獸。焚獵是有範圍的,狩獵結束之後須將零星之火撲滅,以免燒毀森林。【卜袞‧伊斯瑪哈單‧伊斯立端撰】
參考文獻:
高雄縣三民鄉民權村部落耆老口述。
田哲益,1996,《臺灣古代布農族的社會與文化》。南投:南投縣立文化中心。
霍斯陸曼‧伐伐,1997,《中央山脈的守護者:布農族》。臺北:稻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