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人數:9
名稱
  • M
    武朗
  • I
    台語Bú-lóng
  • H
    武朗 vú-lóng
  • T
    武朗 Bú-lóng
  • J
    Bú-lóng
  • E
    Bú-ló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武朗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四個身分,其一為龜崙社土目,其二為奇崙社土官,其三為龜崙社業主,其四為龜崙社番業主。龜崙社位於今桃園市龜山區舊大字新路坑。(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3-1777(乾隆28-42年)。「龜崙社」又名「奇崙社」。尹士俍《臺灣志略》載:「龜崙社(又名『奇崙』,有遠年內山翻出居搭樓溪,即呼為「搭樓番」,附居此社內,無另名社)」。見《臺灣志略》。「武朗」有異寫「武郎」。

身分1

  龜崙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63-1773(乾隆28-38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龜崙社土目武朗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奇崙社土官1767(乾隆32年)、龜崙社業主1771(乾隆36年)。

事蹟1

  1763(乾隆28年),土目武朗,將山場荒埔,讓漢人陳鍾前來給墾。「立給出墾批字龜崙社土目武朗,緣本社有未經出墾之山場荒埔,址在桃澗堡龜崙嶺下南勢,土名枋寮腳,其山場連荒埔,東由小溝透起到內崙,由內崙透上從崙背分水為界;西至外崙,從崙背分水,透下坡面岸為界;南至中崙頂橫崙分水,左橫過對外豎崙透上,右橫過對內豎崙透上為界;北至大消水溝為界。又溝外荒埔一段,東至劉家田埔尾崁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大消水溝為界;北至大路透上,由崁曲透到陳家竹圍腳為界。其二段,四至界址分明,有漢人陳鍾,前來給墾。即日議定,給出此二段小場埔地銀,貳拾肆大員正,逐年配課租粟四斗正,當場立墾批字,其銀字即日兩相交收,隨即將此二段山場荒埔,踏明四至界址,並帶水路地,概行交付陳鍾前去開闢掌管,永為己業,如有成田,其大小坑溝水,任從開塞,引導入田,上流下接,通流灌溉。其課租,務須暴乾搧淨,運到本社,年納年清,不得減少,亦不得拖欠,如有拖欠,應將開成之業,退歸本社掌管,不得異言。自給墾以後,務宜誠寔,自備工本,極力開闢,不得交通匪類,如有交通,任從業主起佃,不敢異言」。有給出墾批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又知,1773(乾隆38年),土目武朗等人,招得佃人江珮朝在福安埔內開墾。「公給佃批立□□□□擺接□□四社通土田頭衆□□□□名三□□□□一帶,茲奉憲例,聼畨招墾,開闢田園,□為四社畨衆口粮。今招得佃人江珮朝在于福安埔內,認墾犁分叁甲□□□叁厘叁毫,前去砍伐樹木,開築田園,所種五穀雜仔首、二、三年照□□一九五抽的,俟三年後開成田園,聼業主清丈□張犁□□□□為凖。當議埤圳係□□築□□,每甲水田定租陸石,每甲旱園定租肆石,□□粟務要乾凈,□□□□運到社公舘交納,不得拖欠。其佃人□開田園□□要別創者,聼凴典賣頂耕,須通知業主過□□納租粟,不許私租授受,□□□□不得刁難阻遏,但佃等□□□□法,如有不法,聼業主□□□□業佃两安,共享豊年」。有公給佃批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

身分2

  奇崙社土官。已知在任時間含1767(乾隆32年),有土官戳記為憑「分府給奇崙社土官武朗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龜崙社土目1763-1773(乾隆28-38年)。

事蹟2

  1767(乾隆32年),佃人羅泰因,先前向奇崙社白番眉憶君承墾舊屋地、荒林壹塊,今因水源稀少,佃人前來自備工本開鑿坡塘。土官武朗為在場人。「立領約字人佃人羅泰因。今因前來領到奇崙社白番眉憶君承父有舊屋地、荒林壹塊,坐落土名奇崙本社口社寮面前下。東至車路下為界,西至君田頭為界,南至山腳為界,北至山腳圳仔下為界;四至經土目仝眾埋石踏明界址明白。君思慮佃人羅泰因,課田水源希少,乏水灌蔭。倘遇天年亢旱,課租無靠,佃人前來自備工本、日食,前來開鑿坡塘,以防天年亢旱,以灌蔭田園,課租有賴。當日三面議定,因每年愿納坡塘租粟捌石正,君即日將舊屋地、荒林一塊,付與因開鑿坡塘,子孫永為己業」。有領約字為據,內有土官戳記。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

身分3

  龜崙社業主。已知活動時間有1771(乾隆36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龜崙社土目1763-1773(乾隆28-38年)。

事蹟3

  1771(乾隆36年),業主武郎,將土地一處,招得翁廣勝開墾。「立給佃批龜崙社業主武郎有承祖遺下□□□□一處,坐址在搭摟山頂新路□□□□對面一處,東至山頂上平;西至外崙分水;南至大崙;北至土地公田□□□□,四至踏明,界限明白。招得翁廣勝墾,願自備工本,照四至界內,泉水上流下接,前去□□□□開墾耕種什數利抽的大租交納本社公□□□□,不得拖欠,升合後□□□□佃人□□□□別處□□□□或回籍將業任退□□□□。耕業底銀以充公本之資,預先此報業主不許私相受授,亦不許在彼□匪宰賭等數,如有此情,聽業主逐出□□□□境,另招良佃,不得籍言生端」。有給佃批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身分4

  龜崙社番業主。已知活動時間有1777(乾隆42年)。

事蹟4

  1777(乾隆42年),番業主武朗,將山坑壹所,招得佃人黃昌華前來開墾。「立給出墾單龜崙社番業主武朗,茲欲銀費用,情願踏出山坑壹所,坐落土名新路坑頭,東至崙坪下崁眉為界;西至小土堆為界;南至崙脊分水,直透上崙頂分水為界;北至崙脊灣落西片小崙,透坑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逐年配納業主大租銀二錢。今正因自己無力開闢,干是招得佃人黃昌華前來出首承頂掌管,自備工本,開闢成田耕種,永遠為己業,而佃人備出地價銀十二大員正,交業主收訖,武等永不敢異言」。有給出墾單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參考文獻:
  • 黃美英等編,《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板橋:台北縣立文化中心,1996年。
  • 劉澤民、陳文添、顏義芳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1年。
  • 劉澤民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
  • 尹士俍著,李祖基標點校注,《臺灣志略》(1738,乾隆3年),香港:香港人民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