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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有明
  • I
    台語Iú-bîng
  • H
    有明 yû-mìn
  • T
    有明 Iú-bîng
  • J
    Iú-bîng
  • E
    Iú-bî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有明


族別

  凱達格蘭族。

身分

  龜崙社土目。龜崙社位於今桃園市龜山區舊大字新路坑。已知在任時間含1777(乾隆48年)。

事蹟

  1777(乾隆48年),土目有明等人,將堪墾山畬之地,托公親向業主張必榮議定處明定界,並且向張必榮貼找銀壹百伍拾大元,以存社費。「立杜絕分定山界字龜崙社番土目有明、甲頭白番著加魯、大也兵等。緣海山庄山頂一帶地面,原配海山庄業主張必榮界內掌管,因當時山林茂蜜,界址靡定,近來林木砍伐已盡,間有堪墾山畬之地明等,二比佃人誠恐彼此混侵滋事,致傷和氣,是以本社明等公議托公親向業主張議定處明定界,定界之後,山地本無租餉,求處張頭家貼出元銀壹百伍拾大元,以存社費。其銀即日仝中收足訖。其山地界址公同踏明議定,約樹頭坡寮沿山腳一帶連癩奇坑南畔,張淡生厝右畔山崙直透山尖尾起山脊一帶,連透橫坑仔併公館後坡內坑尾觀音亭後山尖尾一帶,至搭流坑內尖山仔外分水。原定舊界等處,一暨俱以山脊分水為界。山脊而水流西北勢者,係社番明等掌管,其山脊水流東南勢者,應歸海山業主張必榮掌管,永為牧養牛山,或廣布葬墳,或批給耕作栽種什物,任從其便。界址已定,其貼本社租粟從前張、吳二業戶經有議貼已定,永無加增。社番土目等日後世世子孫永遠不敢侵佔寸土,混給他人,亦不敢言及租餉、洗找等情」。有杜絕分定山界字為據。《臺北縣志˙開闢志》(卷五)。

參考文獻:
  • 盛清沂,《台北縣志.開闢志》(卷五),台北:台北縣文獻委員會,19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