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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蕭瑞茂
  • I
    台語Siau-Suī-bōo
  • H
    蕭瑞茂 seû-sui-meu
  • T
    蕭瑞茂 Siau-Suī-bōo
  • J
    Siau-Suī-bōo
  • E
    Siau-Suī-bōo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蕭瑞茂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霄裡社番業主,其二為霄裡社番頭目。霄裡社位於今桃園市龍潭區舊大字銅鑼圈。(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90(光緒16年)。

身分1

  霄裡社番業主。已知活動時間有1890(光緒16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霄裡社番頭目1890(光緒16年)。

事蹟1

  1890(光緒16年),番業主蕭瑞茂,先前將溪州田園山排壹所,招來游、廖等人開墾,因土地遭水沖流,且積欠大租,今招得佃戶蕭瑞雲等人前來承贌。「立出贌字人霄裡社畨業主蕭瑞茂,縁茂奉憲辦理社務、收租、發給屯丁口粮,歷來無異。兹該轄界內三坑仔下崁溪州田園山排壹所,前給游、廖两家,舊界被水冲流数十載,小欠大租数百石,無可取納,於致懸額。不得已合社啇議,就地取粮,招淂佃戶蕭瑞雲、邱明林、邱苗、張阿耀等,偹出花紅前來承贌。游、廖两家舊界田業,尽交佃人前去自偹工本耕作,陆年為限,自庚寅年六月起,至丙申年拾月止,每年應納大租谷四石正,出单执照,年清年欵,不淂少欠。至贌限內,倘遇有大水紫流住界內,按作三股均分,業主得一股,佃人二股。当日言定,照贌字所行,各不得反悔,至有火柴,尽歸佃人取用,該業主不得異言該贌。限內如有來厯不明,係業主一力抵当,不干佃人之亊」。有出贌字為據。見《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

身分2

  霄裡社番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90(光緒16年),有番頭目戳記為憑「縣正堂汪給霄裡社番頭目蕭瑞茂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霄裡社番業主1890(光緒16年)。

事蹟2

  1890(光緒16年),番業主蕭瑞茂,先前將溪州田園山排壹所,招來游、廖等人開墾,因土地遭水沖流,且積欠大租,今招得佃戶蕭瑞雲等人前來承贌。「立出贌字人霄裡社畨業主蕭瑞茂,縁茂奉憲辦理社務、收租、發給屯丁口粮,歷來無異。兹該轄界內三坑仔下崁溪州田園山排壹所,前給游、廖两家,舊界被水冲流数十載,小欠大租数百石,無可取納,於致懸額。不得已合社啇議,就地取粮,招淂佃戶蕭瑞雲、邱明林、邱苗、張阿耀等,偹出花紅前來承贌。游、廖两家舊界田業,尽交佃人前去自偹工本耕作,陆年為限,自庚寅年六月起,至丙申年拾月止,每年應納大租谷四石正,出单执照,年清年欵,不淂少欠。至贌限內,倘遇有大水紫流住界內,按作三股均分,業主得一股,佃人二股。当日言定,照贌字所行,各不得反悔,至有火柴,尽歸佃人取用,該業主不得異言該贌。限內如有來厯不明,係業主一力抵当,不干佃人之亊」。有出贌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霄裡社番業主,但使用戳記為霄裡社番頭目戳記。見《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

參考文獻:
  • 黃美英等編,《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板橋:台北縣立文化中心,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