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南崁四社大土目,其二為南崁社土目。南崁四社位於今桃園市龜山區舊大字新路坑、龍潭區舊大字銅鑼圈、蘆竹區舊大字南崁廟口、蘆竹區舊大字坑子。南崁社位於今桃園市蘆竹區舊大字南崁廟口。(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48-1755(乾隆13-20年)。
身分1
南崁四社大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48(乾隆13年),有大土目戳記為憑「南崁四社大土目打那子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南崁社土目1748-1755(乾隆13-20年)。
事蹟1
1748(乾隆13年),土目打那子,將犁分壹所,托中引就賣與通事林實等人。「立賣斷根契人南崁社土目打那子。有本社界內踏出犁分壹所,坐落土名東勢舊社。東至小溪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山頂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納課,眾番情愿將犁分,托中引就賣與通事林實、班頭林迪二人,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貳百捌拾大員正,賢、迪貳人公出本銀,其犁分對半均分,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犁分,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不得悞課,永遠己業。此犁分,的係眾番土目自屯物業,與漢人等無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與及日後眾番、土目反悔,亦不得言贖、阻擋。如有阻擋者,係子壹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賣斷根契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土目,但使用戳記為大土目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一)。
身分2
南崁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48-1755(乾隆13-20年),有複寫土目戳記為憑「給南崁社番土目打那子圖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南崁四社大土目1748(乾隆13年)。
事蹟2
1748(乾隆13年),土目打那子,將犁分壹所,托中引就賣與通事林實等人。「立賣斷根契人南崁社土目打那子。有本社界內踏出犁分壹所,坐落土名東勢舊社。東至小溪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山頂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納課,眾番情愿將犁分,托中引就賣與通事林實、班頭林迪二人,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貳百捌拾大員正,賢、迪貳人公出本銀,其犁分對半均分,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犁分,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不得悞課,永遠己業。此犁分,的係眾番土目自屯物業,與漢人等無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與及日後眾番、土目反悔,亦不得言贖、阻擋。如有阻擋者,係子壹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賣斷根契為據。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一)。
又知,1755(乾隆20年),土目打那子等人,將埔壹所,托通事招到漢人林迪前來出首承贌。「立招佃批南崁社土目打那子,白番沙北僅、遠轆、毒仔婆、蔴希臘、匏屢籃,番婦干仔萬、己納等。茲有本社界內東勢新社眾番舊社埔壹所,并帶竹圍壹個。東至小溪子,西至老密氏,北至山腳,南至大圳;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眾番不能開墾,托通事招到漢人林迪前來,出首承贌,出得犁頭劍銀參百員正,其銀即日交收明白。其埔隨即付林宅前去,自備牛工、種子,開墾埤圳,築成水田,永遠為業。年間所收粟石,照漢人庄例壹玖伍抽,業主得壹伍,佃人得捌伍;車運到本倉前,經風煽淨,乾粟交納,不得少欠升合。立批以後,任聽其到彼處,起蓋厝宅,竭力開墾,不得懶惰。倘力耕富有,租粟無欠;欲移居別創,或搬回內地,任佃人變賣銀兩,以充開墾工力之本,通土不敢阻當」。有招佃批為據,內有複寫土目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