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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有福
  • I
    台語Phuann-Iú-hok
  • H
    潘有福 phân-yû-fuk
  • T
    潘有福 Phuann-Iú-hok
  • J
    Phuann-Iú-hok
  • E
    Phuann-Iú-hok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有福


族別

  凱達格蘭族。

身分

  南崁社土目。南崁社位於今桃園市蘆竹區舊大字南崁廟口。已知在任時間含1771-1876(乾隆35年起至光緒2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南崁社土目潘有福長行記」。

事蹟

  1771(乾隆35年),海等人,將埔田壹所鬮分。土目潘有福為在場人。「立鬮分字人海、漳、南、侄斷,今有私置明買番埔園壹所,坐址名奶奶庄車路上埔田壹所。今堂兄弟侄完娶,筵請族長踏堪田分均分,海應分得田碑腳田四坵,帶堵頭禾園埔三坵;南應分得車路上□□□堵帶頭新築田四坵;斷侄應分得田南叔田□□毗連田三坵,帶堵頭未築園埔三;漳應分得田三坵;斷侄田面上帶堵頭未築園埔三坵;海未築田埔上園壹坵;南得前朋壹朋;斷得後朋壹朋,帶上壹坵;漳應分山腳園壹坵;海應得車路上壹坵;南得前朋壹朋;斷侄得後朋。查明項坵園係漳分下北頭園壹坵,□分下堵溪車路上園壹坵,漳應抽出番仔坑口田併園壹小段,逐年完納大租粟貳石伍斗正。鬮分已定,日後不得爭長短」。有鬮分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

  又知,1862(同治1年),土目潘有福,收到大湖庄番佃李慶繳納大租谷。「記收過大湖庄番佃李慶納壬戌年分大租谷壹石伍升正,合給完單,付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64(同治3年),土目潘有福,收到大湖庄番佃李慶繳納大租谷銀。「記收過大湖庄番佃李慶納甲子本年分大租谷銀貳錢伍分○正,合給完單付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65(同治4年),土目潘有福,收到大湖庄番佃李慶繳納大租谷。「記收過大湖庄番佃李慶納乙丑本年分大租谷壹石零伍升正,合給完單付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72(同治13年),土目潘有福,收到大湖庄番佃李慶繳納大租谷。「記收過大湖庄番佃李慶應納甲戍本年分大租谷壹石伍升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仝年,土目潘有福,收到大湖庄番佃李慶繳納大租銀。「記收過大湖庄番佃李慶納甲戌本年分大租銀貳錢伍分正○升○合○勺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照」。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76(光緒2年),土目潘有福,遭到屯目右生等人指控盜收屯租。「欽加運同御、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鮑,為起封諭納事。本年五月三十日,據淡屬南崁社耆番潘有仁、潘萬成等僉稱:緣仁等本社土目潘有福,被該社屯目右生等具控盜收屯租,侵吞分肥等情一案,蒙憲臺斥革拘追,諭飭另舉接充等因。仁等奉讀之下,爰是傳集社眾,秉公議舉本社妥番林嘉和一名為人誠實,社務諳曉,兼有家室,社眾悅服,堪以接充該社土目額缺,理合粘連保結,稟懇伏乞恩准驗充,頒給戳示回社奉公,以肅社務而安番黎矣,切叩等情。計粘保結一紙。據此,業經准予該番林嘉和一名接充南崁社土目額缺,給戳辦公外,合行出示起封諭納。為此,示仰南崁社土目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田園,應納該社土目租穀者,務須照數認向新充土目林嘉和交納,取出官給戳單執憑,毋得串同漢棍奸番藉革土目潘有福廢戳空白租單,私相短折混納;倘敢故違,番則立提重究,佃則嚴挐貼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有曉諭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後述

  劉澤民《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載「(乾隆35年海、漳、南、侄斷立鬮分字)本件係漢人兄弟分家之鬮書,當事人無一為平埔族人。土地座落奶奶庄,契內載明係番埔園,故可能原先係屬平埔族群土地。契內有印記一方『理番分府給南崁社土目潘有福』,但從《大租調查書》頁六三九內契文內容查閱,潘有福應係光緒二年南崁社土目,何以在乾隆三十五年契約書內亦出現土目潘有福名字,筆者迄未看過同一社有名字相同之土目,而從《大租調查書》內契文內容觀察,潘有福應係光緒二年之土目無誤」。

參考文獻:
  • 台北市文獻委員會編,〈會藏古文書選輯〉,《台北文物》第5卷第2、3期(1957年1月),頁144-146、148-149。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劉澤民編,《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