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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掌順
  • I
    台語Tsióng-sūn
  • H
    掌順 chóng-sun
  • T
    掌順 Tsióng-sūn
  • J
    Tsióng-sūn
  • E
    Tsióng-sū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掌順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業主,其二為南崁社土目。南崁社位於今桃園市蘆竹區舊大字南崁廟口。(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26(道光6年)。

身分1

  業主。已知活動時間有1826(道光6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南崁社土目1826(道光6年)。

事蹟1

  1826(道光6年),業主掌順,有佃人管宅的土地一處,因管宅亡故無嗣,今有佃人褚夜繼承管宅的土地,業主掌順將佃人管宅每年應納大租銀肆錢,交付褚夜做為春秋祭祀管宅的費用。「立贈送字業主南崁社土目掌順。蓋聞陰功為本,積德為先,緣有員仔湯店主原佃管宅,自開莊伊始,承買古佃胡敏益手內田業四坵及店地三間以來,迄今日久。茲有佃人褚夜,承典黃載之手,其業現在乃夜管耕。順係該莊之主,念及管宅崇祀無依,視為成德之事,願將遞年冬季應納大租銀肆錢,付托耕佃承管之人以為春秋祭祀之費。順係仁心積德,遞年該社之主,冬季給單,付佃執照,耕者既托,仍將租銀先後分為兩季動用,於今之議,功莫大焉」。有贈送字為據。見《臺灣私法物權編》。

身分2

  南崁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26(道光6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薛給南崁社土目決生長行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業主1826(道光6年)。

事蹟2

  1826(道光6年),土目掌順,有佃人管宅的土地一處,因管宅亡故無嗣,今有佃人褚夜繼承管宅的土地,土目掌順將佃人管宅每年應納大租銀肆錢,交付褚夜做為春秋祭祀管宅的費用。「立贈送字業主南崁社土目掌順。蓋聞陰功為本,積德為先,緣有員仔湯店主原佃管宅,自開莊伊始,承買古佃胡敏益手內田業四坵及店地三間以來,迄今日久。茲有佃人褚夜,承典黃載之手,其業現在乃夜管耕。順係該莊之主,念及管宅崇祀無依,視為成德之事,願將遞年冬季應納大租銀肆錢,付托耕佃承管之人以為春秋祭祀之費。順係仁心積德,遞年該社之主,冬季給單,付佃執照,耕者既托,仍將租銀先後分為兩季動用,於今之議,功莫大焉」。有贈送字為據。見《臺灣私法物權編》。

  又知,仝年,呂天福等人,將田業壹所,托中引就與沈弘位出首承買。土目掌順為在場業主。「立杜賣盡根田屋契字呂天福、呂天助,皆姪振揚、振興等。有承父遺下憑鬮分授及歸就兄弟鬮內田業壹所,分作二段,坐落土名南崁東勢埔。東至屋背山後坑仔為界,西至蔡廷豪田為界,南至溪透圳為界,北至莊家上節至山頂分水、下節至莊家田邊溝中央為界;四至面踏分明。又帶茅瓦屋壹座、牛欄等項在內,又帶竹圍、菜園、禾埕、樹木等項一連在內,又帶北勢大坑圳水參份應得壹份,又帶東勢圳水及自築陂塘三口通流灌溉,年配納本社大租粟貳拾貳石。今因乏銀別創,情愿將此界內田業等項,概行盡賣,不留餘地;儘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沈弘位觀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屋價銀貳仟參佰伍拾大員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田業等項,隨付承買人掌管,任從割佃、投稅,永遠為業;自今,一賣千休,永斷割籐,日後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委係福等兄弟承父遺下明買田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不干買主之事,係福兄弟一力抵當」。有杜賣盡根田屋契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一)。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1904),《臺灣私法物權編》,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採集組編校,《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典藏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一),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