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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林嘉和
  • I
    台語Lîm-Ka-hô
  • H
    林嘉和 lìm-kâ-fò
  • T
    林嘉和 Lîm-Ka-hô
  • J
    Lîm-Ka-hô
  • E
    Lîm-Ka-hô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林嘉和


族別

  凱達格蘭族。

身分

  南崁社土目。南崁社位於今桃園市蘆竹區舊大字南崁廟口。已知在任時間含1876-1880(光緒2-6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南崁社土目林嘉和長行記」。見〈臺北平埔番印譜〉。

事蹟

  1876(光緒2年),耆番潘有仁等人,向理番同知稟舉林嘉和,擔任南崁社土目。「欽加運同御、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鮑,為起封諭納事。本年五月三十日,據淡屬南崁社耆番潘有仁、潘萬成等僉稱:緣仁等本社土目潘有福,被該社屯目右生等具控盜收屯租,侵吞分肥等情一案,蒙憲臺斥革拘追,諭飭另舉接充等因。仁等奉讀之下,爰是傳集社眾,秉公議舉本社妥番林嘉和一名為人誠實,社務諳曉,兼有家室,社眾悅服,堪以接充該社土目額缺,理合粘連保結,稟懇伏乞恩准驗充,頒給戳示回社奉公,以肅社務而安番黎矣,切叩等情。計粘保結一紙。據此,業經准予該番林嘉和一名接充南崁社土目額缺,給戳辦公外,合行出示起封諭納。為此,示仰南崁社土目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田園,應納該社土目租穀者,務須照數認向新充土目林嘉和交納,取出官給戳單執憑,毋得串同漢棍奸番藉革土目潘有福廢戳空白租單,私相短折混納;倘敢故違,番則立提重究,佃則嚴挐貼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有曉諭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878(光緒4年),土目林嘉和,收到坪頂大湖庄佃人李慶繳納大租粟。「記收南崁社坪頂大湖庄佃人李慶應納戍寅年分大租粟拾壹石伍升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炤」。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又知,1880(光緒6年),土目林嘉和,收到坪頂大湖庄佃人李慶繳納山租粟。「記收南崁社大湖佃人李慶應納寅辰年分山租粟銀貳拾錢伍分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炤」。有執照為據,並知有土目戳記。見〈會藏古文書選輯〉。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1904),《臺灣私法物權編》,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台北市文獻委員會編,〈會藏古文書選輯〉,《台北文物》第5卷第2、3期(1957年1月),頁149。
  • 劉枝萬,〈台北平埔番印譜〉,《台北文獻》第2期(1962年12月),頁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