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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蒲氏悅
  • I
    台語Pôo-sī-Ua̍t
  • H
    蒲氏悅 phù-sṳ-ye̍t
  • T
    蒲氏悅 Pôo-sī-Ua̍t
  • J
    Pôo-sī-Ua̍t
  • E
    Pôo-sī-Ua̍t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蒲氏悅


概述

    (族別)拍瀑拉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感恩社土官,其二為感恩社業主,其三為感恩社業戶。感恩社位於今台中市清水區舊大字社口。(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37-1764(乾隆2-29年)。

身分1

  感恩社土官。已知在任時間含1737(乾隆2年)。

事蹟1

  1737(乾隆2年),土官蒲氏悅,將田二甲五分,付與黃宅耕作。「立給佃批人感恩社土官蒲氏悅,緣本社承祖田二甲,在路邊五分,在北勢山邊。其田二甲五分,付與黃宅耕作,每年每甲約納租粟八石滿,永為定例,不得增多減少。其租粟務要運到水裏港交納,亦不得拖欠升合。為田並無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係業主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有給佃批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身分2

  感恩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44(乾隆9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感恩社業戶744-1764(乾隆9-29年)。

事蹟2

  1744(乾隆9年),業主蒲氏悅,將水田柒甲捌分玖厘,讓余永先前去開墾。「立給佃批感恩社業主蒲氏悅,今因奉憲断還竹林大溝撗截石碑界東,余永先有水田柒甲捌分玖厘,前去耕作納租粟,照例每甲每年捌石滿斗,車運至社或至武鹿港交完,不得增多短少。其田若要頂耕退他人,業主亦不得刁難」。有給佃批為據。見《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中冊)。

身分3

  感恩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44-1764(乾隆9-29年),有兩顆不同業戶戳記為憑「業戶蒲氏悅□」、「給感恩社業戶蒲氏悅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感恩社業主1744(乾隆9年)。

事蹟3

  1744(乾隆9年),業主蒲氏悅,將水田柒甲捌分玖厘,讓余永先前去開墾。「立給佃批感恩社業主蒲氏悅,今因奉憲断還竹林大溝撗截石碑界東,余永先有水田柒甲捌分玖厘,前去耕作納租粟,照例每甲每年捌石滿斗,車運至社或至武鹿港交完,不得增多短少。其田若要頂耕退他人,業主亦不得刁難」。有給佃批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業主,但使用戳記為業戶戳記,並知有業戶戳記。見《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中冊)。

  又知,仝年,業戶蒲氏悅,將埔地一所,招來佃人林元璸前來開墾。「立給墾批感恩社業戶蒲氏悅,有埔地一所,坐落橋頭莊。茲招到佃人林元璸自出工本,前來開闢,即日收過犁頭埔底銀三十九兩正,經丈明三甲一分正,遞年每甲大租八石,俱早季颺淨,佃人車運社內交納,不得拖欠。倘日後要退賣別創,先聲明業主,查其誠實之人承頂其田,不得私相授受,亦不得莊中窩匪窩賭等情」。有給墾批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762(乾隆27年),余秀運,將水田貳張,托中引就向與感恩社番蒲賜甲出首承買。業戶蒲氏悅為在場業戶。「立永杜賣契人余秀運,自乾隆拾柒年分仝姪文□用銀明買族姪孫梓慶犁分水田貳張,叔姪各半均分,□丈肆甲玖分正,坐落土名舊社口,年納大租粟參拾玖石貳斗正,併自己起蓋□厝壹座,帶護厝併牛欄共壹拾貳間,併竹圍、菜園、禾埕、埔園、農椇家器物件等項。其田東至鄒尾溝為界,西至高愛著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大車路至詹宅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別創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坐,外托中引就向與感恩社番蒲賜甲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玖百伍拾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田併厝地、竹圍、菜園、禾埕、農椇家器物項隨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耕作。保此田園、厝宅、埔園、禾埕、農器、家器係秀運自己物業,與房叔兄弟姪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及重張典當他人大租粟為礙,如有等情,秀自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永杜賣契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

  又知,1764(乾隆29年),鄒伸生等人,將水田伍甲八分,托中引就陳楊高出頭承買。業戶蒲氏悅為在見人。「仝立永杜賣契人鄒伸、舜生等兄弟,前年來臺有用銀明置水田伍甲八分,年載感恩社業戶大租四十陸石四斗滿,坐落大肚西保,土名舊社口,併帶大瓦厝一座、兩邊護厝、牛椆、竹圍、稻埕在內,東至大車路界,西至蒲高甲田界,南至夏那溝界,北至林宅厝前為界,四至分明為界;又配牛罵頭埤水三分,照田甲均分灌溉。今因意欲回籍,愿將水田併瓦厝、竹圍、稻埕、菜園等物出賣,先儘問叔兄弟姪人等不受,情愿托中引就陳楊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陸佰兩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此田併瓦厝踏明界址、原流水道,立即交付典買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此田鄒伸、舜生等兄弟前年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鄒伸生自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有仝立永杜賣契為據,有業戶戳記。見《臺灣古書契(1717-1906)》。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陳秋坤,《臺灣古書契(1717-1906)》,台北:立虹出版社,1997年。
  • 洪麗完,《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中冊),豐原:台中縣立文化中心,2002年。
  • 劉澤民編,《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