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嘎嘎(gaga) 泰雅族
泰雅語gaga,即祖先的規範或祖訓,為泰雅族傳統社會中最重要的規範。gaga為泰雅族人日常生活的誡律,是泰雅族傳統社會中行為道德及社會法律的最高維護機制與審判標準。在泰雅族傳統社會裡任何人都不得違反gaga,否則將受到utux(神靈)的懲處,輕者個人受罰,重者會連帶殃及部落。
通常,gaga由一個或者兩個單位以上的血緣親屬(家)構成,一般由長者(智者)擔任gaga的族長;爾後,該gaga的成員會一同狩獵、祭祀、管理、分擔與分享。此外,gaga亦為倫理規範與不成文法律、祭典儀式與禁忌。傳統gaga有很多規定與禁忌,舉凡結婚、過世、播種祭、祖靈祭、狩獵祭、命名、打獵、交換等祭典儀式、生命禮俗,都須在gaga的規範下進行。換句話說,泰雅族人從出生到死亡,皆須在gaga的規範下生活,離開gaga視同離開家族、部落。gaga的規範涵蓋整個部落,一旦有人觸犯gaga,該gaga團體或部落的其他人皆可能受utux的懲罰,連帶發生厄運。發生類似的情形,通常會請部落巫師以竹占方式找出觸法者,然後請巫師竹占問utux如何贖罪。如果犯罪輕微,以雞冠、雞肝、豬鼻為祭品,情況嚴重者如淫亂或離婚,則必須用宰殺牛殺豬的方式祭祀,同時必須要向部落所有的人賠罪。【羅恩加撰】
參考文獻: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1996,《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 泰雅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李亦園等,1963-1964,《南澳的泰雅人(上)、(下)》。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花蓮: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2.
慣習法(gaga) 泰雅族
gaga是泰雅語「慣習法」之意。慣習與現今的法律、刑罰具有同等的功能,如同法律之規範與律例。泰雅族人若違反傳統的慣習,就等同觸法犯罪。凡觸犯慣習法如殺人、通姦、不孝、強姦等罪,皆視為犯罪,必須受到相對的刑罰。
傳下來的慣習就是祖先的遺言,相續傳承的祖訓,成為泰雅族生活上的借鏡與準則。泰雅族人相信違反祖訓的個人或家族必會發生不祥之兆,並受到祖靈的懲處,嚴重可能面臨血光之災;泰雅族相信觸犯gaga的人,一定會受祖靈的處罰,而且非常的靈驗。因此,族人引以為借鏡,以免觸法,而受到祖先的詛咒。
泰雅族的慣習,維繫著部落與社會制度的發展。慣習法為不成文的法律,影響著整個部落,約束部落,制約部落的一切行為。因此,gaga在傳統泰雅社會裡,就是生活的祖訓規範、法律的判準。【羅恩加撰】
參考文獻: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1996,《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 泰雅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花蓮: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3.
祭祀團體(qutux gaga) 泰雅族
qutux gaga為泰雅族「祭祀團體」的稱謂。gaga除了一般的慣習或禁忌、規範,也涵括祭祀的意涵。此外,qutux,有數量單位「一」,也有「共同」或「合」的意思,所以也稱共同團體。一般的祭祀團體也是部落裡的狩獵團體,遇到打獵季節時,該社的祭祀團體會自然地轉為打獵團體;反之,若遇到部落的祭祀活動時,它又必須變為祭祀團體,惟不同者在於祭祀團體不避諱女性及未成年的男子參與,狩獵團體則視為禁忌。
泰雅族人所信奉的utux(神靈),為泰雅族人生活信仰中心,特別是儀式、祭典中的規範與教導,為族人在生活與社會上的一種約束。換句話說,祭祀團體是部落最具約束力與公權力的組織團體。通常祭祀團體與狩獵團體皆由部落成員組成,唯一不同者,男女皆可以參與祭祀團體,通常由10戶或以上的戶數人數參與。由於族人有崇拜祖先之觀念,故每年穀類播種或收穫時,有祭祖的習俗。祭祀時須推派一人為族長(mrhuw),做為祭祀儀式過程的中間者與管理者,每遇祭典儀式活動,便由該祭祀團體的領袖或頭目執行調度、管理與分配工作。【羅恩加撰】
參考文獻: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1996,《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 泰雅族》。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李亦園等,1963-1964,《南澳的泰雅人(上)、(下)》。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花蓮: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