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噶瑪蘭族。(身分)有五個身分,其一為代書,其二為社役場事務取扱人,其三為同時擔任奇立丹社、抵百葉社頭目,其四為宜蘭廳宜蘭辨務署第六區社長,其五為宜蘭廳宜蘭辨務署第七區社長。奇立丹社位於今宜蘭縣礁溪鄉舊大字奇立丹。抵百葉社位於今宜蘭縣礁溪鄉舊大字抵百葉。(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92-1900(光緒18年起至明治33年)。
身分1
代書。已知活動時間有1892-1893(光緒18-19年)。
事蹟1
1892(光緒18年),社番阿蚊,將水田壹段,托中引就與本社番嘐嘐手內借出佛面銀陸拾大員正。高良西為代書。「立胎借銀字西势抵美福社畨阿蚊,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壹叚,經丈壹分肆厘壹毫零,址在荘弍庄,東至哮哮田,西至黄家田,南至林水生田,北至游□春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並帯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銀應用,自情愿將此叚水田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借外,即托中引就向與本社畨嘐嘐手內借出佛面銀陸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蚊親收足訖,面議每員銀全年愿貼利息粟壹斗貮升,計共全年利息粟柒石貮斗正,早季完納清楚,不敢湿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者,任從将田起耕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銀限借不拘年,倘要還銀,預先八月中旬送定銀為慿,至冬至偹齊母銀清還銀主贖回字据」。有胎借銀字為據。見《宜蘭古文書》(第貳輯)。
又知,1893(光緒19年),社番烏吉等人,將水田壹段杜賣,每房應得田價銀柒員參角正。高良西為代書。「立慿凖該杜賣傳嗣應份字西勢抵美福社畨烏吉、九敏、嘐嘐等,縁有承父遺下水田壹叚,坐址在荘貳庒,東西四至界址俱在載手摹契字內清楚詳明。今因侄輩三房每房該應得田價銀柒員叁角正。一賣終休,割籐永断,日後子孫决不敢再言找贖之理,亦不敢生端滋事」。有憑凖該杜賣傳嗣應份字為據。見《宜蘭古文書》(第貳輯)。
身分2
社役場事務取扱人。已知在任時間含1895(明治28年)。
事蹟2
1895(明治28年),宜蘭支廳成立「社役場」,主管熟蕃三十六社的行政事務,高良西為社役場事務取扱人,月俸10円。見《臺北州理蕃誌(舊宜蘭廳)》。
身分3
同時身兼兩社頭目(奇立丹社、抵百葉社)。已知在任時間含1896-1897(明治29-30年)。
事蹟3
1896(明治29年),伊能嘉矩前往宜蘭調查當地平埔蕃社,在其「宜蘭地方平埔蕃社一覽表」載:「蕃社名:奇立丹社Kiriptan。人口:138。頭目名:高良西Koaryonsye。抵百葉社Tupayāp。人口:同。頭目名:同人」。由此可知,高良西於1896(明治29年)同時身兼兩社頭目(奇立丹社、抵百葉社)。見〈台灣通信〉(第二十三回)。
又知,1897(明治30年),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屬唐澤孝次郎與中島義三郎前往宜蘭地方調查,在其「宜蘭東西兩勢三十六社及頭目姓名」載:「社名:奇立丹社。頭目姓名:高良西。社名:抵百葉社。頭目名:同人」。由此可知,高良西於1897(明治30年)同時身兼兩社頭目(奇立丹社、抵百葉社)。見《臺灣總督府檔案》。
身分4
宜蘭廳宜蘭辨務署第六區社長。已知在任時間含1898-1899(明治31-32年)。
事蹟4 1898(明治31年),高良西,社長。見「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
又知,1899(明治32年),高良西繼續擔任社長。見「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
身分5
宜蘭廳宜蘭辨務署第七區社長。已知在任時間含1900(明治33年)。
事蹟5
1900(明治33年),高良西,社長。見「臺灣總督府職員錄系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