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噶瑪蘭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抵美簡社頭目,其二為代筆人。(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97-1898(明治30-31年)。抵美簡社位於今宜蘭縣礁溪鄉舊大字白石腳。
身分1
抵美簡社頭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897(明治30年)。
事蹟1
1897(明治30年),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屬唐澤孝次郎與中島義三郎前往宜蘭地方調查,在其「宜蘭東西兩勢三十六社及頭目姓名」載:「社名:抵美簡社。頭目姓名:潘翰仁、偕永福」。見《臺灣總督府檔案》。
身分2
代筆人。已知活動時間有1898(明治31年)。
事蹟2
1898(明治31年),謝阿趖,將水田貳段,托中引就招得偕經典出首承買。潘翰仁為代筆人。「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謝阿趖,緣有承先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貳叚,址在四圍堡四結庄。其一叚東至吳家田為界,西至蔡樹興田為界,南至朱番為界,北至林協信併黃老旺田為界。又壹叚東至林文併吳老謀併番圳為界,西至朱番田為界,南至吳老謀田為界,北至吳家朱番併大路田各為界,其東西各叚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其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愿將貳叚此水田盡根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概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得偕經典觀出首承買,當日仝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價銀貳佰參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趖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四至界內寸土不留,雖日後有溢地價值千金,亦係買主鴻福,任從買主報陞管業,趖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找贖滋事。保此業係趖承先父遺下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趖一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有杜賣盡根田契字為據。見《宜蘭古文書》(第貳輯)。
又知,仝年,謝阿趖,將水田貳段,再托原中懇求與偕經典手內連找出佛面銀壹拾肆大員正。潘翰仁為代筆人。「立連找洗字人謝阿趖,有賣過水田貳叚,址在四圍橋頭庄,其田兩處,東西四至界址在買契字內俱載新丈單,以及甲聲分數明白契明價足。豈有連找之理,但因家事缺乏措借無門,無奈再托原中懇求與偕經典觀手內連找出佛面銀壹拾肆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趖親收足訖。趖自今以後割籐永斷,趖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再找贖之理,亦不敢生端滋事」。有連找洗字為據。見《宜蘭古文書》(第貳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