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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高力
  • I
    台語Ko-li̍k
  • H
    高力 kô-li̍t
  • T
    高力 Ko-li̍k
  • J
    Ko-li̍k
  • E
    Ko-li̍k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高力


族別

  凱達格蘭族。

身分

  里族社土目。里族社位於今臺北市內湖區舊大字新里族。已知在任時間含1776-1778(乾隆41-43年)。

事蹟

  1776(乾隆41年),土目高力,將地坵一塊,讓漢人吳清前來給墾永耕。「立給墾永耕字里族社土目高力,緣承祖遺下有新莊仔埤頂地坵一塊,土名前山,茲有漢人吳清前來給墾永耕,力愿踏明界址付墾,東至厝後崙背分水流落內直透大崙頂,西至厝前崙背分水流內大直透至大崙頭下,至坑尾為界,南至大崙頂分水流為界,北至崙背透坑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收過山價銀完足,議定歷年八月收成後,交納山稅銀一錢正,不得拖欠。此山係是力承祖遺下之業,與別社番無干,亦無重給與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自給墾後,凡四至界內,任憑銀主開墾田園,栽植雜物,併作墳起蓋等事。一給之後,永遠付銀主以為己業,日後子孫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等情」。有給墾永耕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778(乾隆43年),土目高力,將林埔地一所,讓陳伯開墾。「立給開墾契字里族社土目高力,有承祖父遺下林埔地一所,坐貫土名新莊仔埤尾前山,東至大坑為界,西至後山埤崙背為界,南至大崙頭分水為界,北至水尾為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陳伯官向給山地開墾,永佃耕種,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年載番租銀一錢三分,時言議山價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一所,踏付與陳伯官身用力開墾耕作,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山係是力承祖父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別給開墾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為礙,力自出首抵擋,不干伯等之事」。有給開墾契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