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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老林
  • I
    台語Ló-lîm
  • H
    老林 ló-lìm
  • T
    老林 Ló-lîm
  • J
    Ló-lîm
  • E
    Ló-lîm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老林


概述

        (族別)凱達格蘭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里族社耆番,其二為知見人,其三為里族社土目。里族社位於今臺北市內湖區舊大字新里族。(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85-1805(乾隆50年起至嘉慶10年)。

身分1

  里族社耆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785-1805(乾隆50年起至嘉慶10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知見人1790(乾隆55年)、里族社土目1797(嘉慶2年)。

事蹟1

  1785(乾隆50年),土目珍凜益等人,將荒埔山一所,托中引就與漢人潘益壯前來出首承墾。耆番老林為在見人。「立給墾山批字里族社土目珍凜益仝眾耆等,有承祖遺下荒埔山一所,坐落土名貫在四份內頂石壁腳,東至潘弼田為界、西至曾贊為界、南至郭□家風水邊為界、北至周園參為界,四至踏明界。仝因口糧公項無實,情愿將自己荒埔林地托中送就與漢人潘益壯前來出首承墾,當日議約荒埔地值時價貳拾元正,艮即日仝中收訖,其荒埔林地隨踏付潘壯益前來掌管,起蓋居住及栽種雜子,聽從其便,斷不敢阻擋,其歷年貼納山租口糧銀五分正。保此荒埔係珍自己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無干銀主之事」。有給墾山批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又知,1793(乾隆58年),土目珍凜益等人,將荒埔山一所,托中引就與漢人潘益壯前來出首承墾。耆番老林為在見人。「立給墾山批字里族社土目珍凜益,同眾耆番等,有承祖遺下荒埔山一所,坐落土名貫在四份內山頂石壁腳,東至潘弼田為界,西至曾賀為界,南至郭頭家風水邊為界,北至周參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今因口糧公項無資,情愿將自己荒埔林托中送與漢人潘益壯前來出首承墾,當日議約荒埔地值時佛銀二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林地隨即踏付潘益壯前來掌管,起蓋居住及栽種雜子,聽從其便,斷不敢阻擋。其歷年貼納山稅口糧銀五分正。保此荒埔係珍自己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無干,並無上手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珍自己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有給墾山批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805(嘉慶10年),耆番老林等人,將山埔一所,給與佃人李廖理前去耕種。「立給批字人里族社耆番老林、虎廚、紹遠、珍凜益,暨重興館王蘭里。今有山埔一所,坐落石碇保十三份庄,土名大坑六堵。東至坑為界,西至松腳余家界為界,南至過溪崩崁為界,北至崙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乏人耕種,即給與佃人李廖理官前去耕種,開墾成田,即日收過山底墾銀捌大元正。其山埔,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開墾成田,永為己業。是日,仝中三面言約,此山若開伐田,三年以外,付本館一九抽的;經風搧淨,挑到本館完納,不得拖欠。保此係本社仝本館請示併佃開墾,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重給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係林等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給批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身分2

  知見人。已知活動時間有1790(乾隆55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里族社耆番1785-1805(乾隆50年起至嘉慶10年)。

事蹟2

  1790(乾隆55年),土目珍凜益,將山埔林地一所,托中引就與潘果侯出首承墾。老林為知見人。「立給招墾字人里族社番土目珍凜益,有承祖遺下山埔林地一所,座貫土名四份內,東至隔仔,西至山腳,南至坑尾,北至候吉;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公項無資,托中引就與潘果候出首承墾,時收起山底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林地付果候去任從開墾成田,永遠為業,不敢阻擋。三年以後,歷年約納口糧租粟一石,拆銀一大員正。保此山林地係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益自己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日後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有給招墾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身分3

  里族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97(嘉慶2年),有土目戳記為憑「里族社土目老林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里族社耆番1785-1805(乾隆50年起至嘉慶10年)。

事蹟3

  1797(嘉慶2年),社番納物等人,將旱田壹坵,送就與林藕出首承買。土目老林為証見人。「立杜賣斷根絕契里族社番納物、加冠等,有承祖遺下陳祥名下界內納物支分旱田壹小坵、加冠支分旱田壹坵毗連壹處,坐落三塊厝庄,東至王家田為界、西至曹家田為界、南至林家田為界、北至溝漕為界,四至明白,茲納物仝加冠等,欠乏公項,無處措借,無奈懇托甲頭紹遠,先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送就與林藕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盡價佛銀參拾捌大員,議約歷年配納納物口糧粟貳斗,又配納加冠口糧粟參斗正,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旱田貳坵毗連壹處,隨即仝中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保此旱田,係是納物、加冠等承祖遺下支分物業,與番親人等無干,亦無不明滋事,如有滋事,賣主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杜賣斷根絕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查詢資訊系統」。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劉澤民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
  • 國立臺灣博物館,「典藏查詢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