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西拉雅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新港社土目,其二為新港社業主。新港社位於今台南市新市區舊大字新市。(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99-1822(嘉慶4年起至道光2年)。
身分1
新港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99(嘉慶4年),有土目戳記為憑「臺分府袁給臺邑新港社土目余傑戳記」。
事蹟1
1799(嘉慶4年),Domok(穆)家的Tarikowal(大里又見)ヽIlong(移朗)和Vokalih(目加礼)以及Laous(欝)家的Ilong(移朗)所立的文書。土目余傑為在場人。有地契為據,內有土目戳記。原件見村上直次郎《新港文書》,有李壬癸華譯本。
身分2
新港社業主。已知活動時間有1822(道光2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新港社業主余傑私記」。
事蹟2
1822(道光2年),社番東三元等人,將宅園壹所,托中引就與石淡寧等人承典。業主余傑為中人。「立典契人新港社番東三元、文陸等,有承祖父自墾宅園壹所,坐落土名九勻崑營盤後。東至溝底,帶田參坵,西至卓厝宅,南至卓厝園,北至第加冬園,四至明白為界。原有竹木菓子,自砍除變賣。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將園典出石淡寧、振成。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面銀參佰伍拾大元。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開掘成園耕種管收,任從起蓋房屋,不敢阻當。言約若有新栽檳榔,每株愿貼銀主工資銀貳錢。不論久近,听業主備足契價銀併承坐房屋瓦杉工資銀,新栽檳榔工資銀,清還銀主明白,方得贖回原契。保此園係三元承祖物業,與別房番親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三元、文六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契為據,內有業主戳記。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