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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林合歡
  • I
    台語Lîm-Ha̍p-huan
  • H
    林合歡 lìm-ha̍p-fôn
  • T
    林合歡 Lîm-Ha̍p-huan
  • J
    Lîm-Ha̍p-huan
  • E
    Lîm-Ha̍p-hua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林合歡


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  (身分)林合歡,往往只稱合歡。有三個身分,其一為中港社土目,其二為後壠等社總通事,其三為中港社業主。中港社位於今苗栗縣竹南鎮舊大字中港。(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3-1808(乾隆27年起至嘉慶13年)。

身分1

  中港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58-1766(乾隆23-30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後壠等社總通事1763-1808(乾隆27年起至嘉慶13年)。

事蹟1

  1758(乾隆23年),土目林合歡,率先響應官府從漢俗政策,實行薙髪及冠漢姓,並致力番童教育。見《台湾蕃政志》。

  又知,1766(乾隆30年),台灣道蔣允焄頒贈「國學鍾英」匾額給土目林合歡。見《台湾蕃政志》。

身分2

  後壠等社總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763-1808(乾隆27年起至嘉慶13年),有兩顆不同總通事戳記為憑「理番分府朱給後壠等五社總通事合歡記」、「理番分府史給後壠等社總通事合歡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中港社土目1758-1766(乾隆23-30年)、中港社業主1780(乾隆45年)。

事蹟2

  1763(乾隆27年),總通事合歡等人,先前將埔地一所,招來佃人謝雅仁開墾,今因洪水淹壓,商議繳租方式。「立佃批後壠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己、虎狗釐、右貳乃、貓大尉、愛女、加𠯿或、馬力、什班、瓦釐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攏界內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里,經漢通事鐘啟宗,於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二十七等年,疊遭颶風霖雨,溪海交漲,將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灶、家伙,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諳耕種,因招原佃謝雅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僱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歷年以歡等土目為業主墾。因為佃人照依舊例分別納租,勻給番眾日食,並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為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永耕,無致流離失所,實是民番兩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將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只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別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濕風沙墾田,歷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照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別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有佃批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767(乾隆32年),總通事合歡等人,將店地壹所,托中引就招得漢人陳汝栽出首承給。「立給佃批人後壠等社正、副通事合歡、馬力,仝土目虎豹厘等,有承祖遺下店地壹所,坐落土名後壠公館前西勢。東至公館埕;西至林家店;南至車路;北至公館墻圍滴水。四至界址踏明為界,議定店內闊壹丈參尺足。今因乏銀公項,托中引就招得漢人陳汝栽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捌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店地隨踏交銀主前去起蓋、居住、遞年約納地租錢貳錢正,不得增多減少,此地係歡等公業,並無重張給批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歡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有給佃批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契約文書‧土地調查公文類纂》。

  又知,1774(乾隆39年),總通事合歡,將埔地山場,招得漢人徐明桂等人自備工本設隘墾闢。「立給墾批永管字中港後隴五社總通事合歡,今有承祖遺下中港河背東勢一帶埔地山場,東至獅頭山為界;西至土牛溝為界;南至人字山頂上直透大窩尾山頂下直透石牙頂楓樹坑坑水為界;北至大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但該地逼近生番,離社遙遠,工本浩大,歡自己無力墾闢,招得漢人徐明桂等,自備工本設隘墾闢,歡呈明准其設隘招佃墾闢,日後成田,供丈每甲每年供納大租粟陸石,豐荒兩無加減,倘有供丈屯租就每甲內酌議幫貼,不得負抝。然墾戶徐明桂亦不得藉隘糧工本大多減納大租,歡亦不敢藉端加索,永定章程,此係承祖遺業與別社番黎無干。自給批以後,所有界內埔地山場墾戶徐明桂等任從照界掌管,不敢異議,倘有番親人等爭阻情弊,不干承墾人之事」。有給墾批永管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下冊)。

  又知,1777(乾隆42年),通事合歡等人,將草埔壹塊,引得蕭慶有前來承墾。「立給墾批後壠中港社通事合歡、仝土目茅老吻、歹勺白番等,承祖遺草埔壹塊,坐土塩水港,東至路唇土墩,西至土墩,南至山脚,北至車路,四至界址踏明,中間並無混雜,前蒙理憲張給示開墾以資口粮,茲因公頃緊急無措,引得蕭慶有前來承墾,即日實收過埔底銀貳百圓正,其埔即踏付慶有,自備牛隻,器具,種子前去種耕,永為己業,當日三面言定,開荒參年以償工本外,參年以後每年納大租拾石,若成水田,丈定甲數,每甲納大租柒石,永為定例,其租粟務要精乾,用社斗交量,番車自行運載,日後慶有欲回籍,任憑轉他人,歡等不得阻擋」。有給墾批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1780(乾隆45年),總通事合歡,將山崗一派,給漢人吳標新前去掌管。「立給批後壠中港等社總通事合歡,承祖遺有山崗一派,土名中港田寮過溪東勢莊吳標新田邊之山,東至劉石思田園直上崁,西至吳標新田邊崩崁山頂,南至山頂倒水,北至吳標新田腳;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不能開埔耕種,兼虧缺公項,愿將此山給漢人吳標新前去掌管,永遠為業。即日實收得山價花邊銀一十大元正足訖,言定五年以外,起納歡等社課大租五斗正。其山給批之後,歡子孫及社通土、白番人等永不得另招別人墾種,亦不得藉端阻擋,套謀找贖滋事等情;如有此情,歡一力擔擋,不干吳標新之事」。有給批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780(乾隆45年),業主合歡,與茄苳坑佃徐明桂等人,商議土地墾成後的繳租方式。「仝立合約字人中港社業主合歡,茄苳坑佃徐明桂等。為約墾定納事。緣歡等管下茄苳坑一帶上下埔地,先年經桂等給墾開成旱園,而桂管耕在上半,即茄苳坑頂埔;其原配納租經載前墾字內。茲因前墾約納未妥,僅配埔園租額;倘若異日得以價溉成田,例應增納大租。於是,業佃相議,即此頂埔先是配納,此時旱園收納,仍依園租。若長流水足灌溉,耕張成田;即該前墾配納收足,外當再加配增納大租陸拾肆碩,向社完納,以為口糧,不得短缺。此係,業佃妥約,當為永定;日後,歡等社番子孫,不得生端找貼、伏增租額等情。而桂從今墾耕定配,其未成田已至成田,自當先後依約按納,不得缺乏,欲藉舊款」。有仝立合約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中港社業主,但使用戳記為複寫總通事戳記。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又知,1808(嘉慶13年),總通事合歡等人,將荒山壹所,讓蔡俊前去建造墳墓。「立給山批字後壠等社縂通亊合歡、土目茅老吻、茅逺仝社畨等,承祖父遺下荒山壹所,坐落土名大湖坑,中枝龍有壹穴風水,坐西北看東南,横直各肆拾丈。茲因蔡俊觀欲塟祖父坟墓,前來向求本社,是以公仝酌議言定價銀陆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两相交訖,其荒山随即踏明付銀主前去任從開築成墳,不敢阻當。此荒山係是後壠等社畨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社畨無干,亦無重張給與他人為碍,如有不明,社畨出首低當,不干銀主之亊」。有給山批字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資料庫」。

身分3

  中港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80(乾隆45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後壠等社總通事1763-1808(乾隆27年起至嘉慶13年)。

事蹟3

  1780(乾隆45年),業主合歡,與茄苳坑佃徐明桂等人,商議土地墾成後的繳租方式。「仝立合約字人中港社業主合歡,茄苳坑佃徐明桂等。為約墾定納事。緣歡等管下茄苳坑一帶上下埔地,先年經桂等給墾開成旱園,而桂管耕在上半,即茄苳坑頂埔;其原配納租經載前墾字內。茲因前墾約納未妥,僅配埔園租額;倘若異日得以價溉成田,例應增納大租。於是,業佃相議,即此頂埔先是配納,此時旱園收納,仍依園租。若長流水足灌溉,耕張成田;即該前墾配納收足,外當再加配增納大租陸拾肆碩,向社完納,以為口糧,不得短缺。此係,業佃妥約,當為永定;日後,歡等社番子孫,不得生端找貼、伏增租額等情。而桂從今墾耕定配,其未成田已至成田,自當先後依約按納,不得缺乏,欲藉舊款」。有仝立合約字為據2。見《大臺北古契字集》(三)。

後述

  1775(乾隆45年),土目林合歡死亡,年79歲。見《台湾蕃政志》。

  又知,土目林合歡有著有漢服的塑像,保存在後人林茂珠的家中。見《台湾蕃政志》。

參考文獻:
  • 伊能嘉矩,《台湾蕃政志》,台北: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1904年。本書有中譯本。鳳氣至純平、周俊宇中譯;陳偉智審校、導讀,《臺灣蕃政志(伊能嘉矩增訂)中譯版》(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22年)。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高賢治編,《大台北古契字集》(三),台北:台北市文獻會,2005年。
  • 鄭華生口述,鄭炯輝整理,《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年。
  • 劉澤民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下冊),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6年。
  • 國家文化資料庫,「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契約文書‧土地調查公文類纂」。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