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人數:7
名稱
  • M
    胡得生
  • I
    台語Ôo-Tik-sing
  • H
    胡得生 fù-tet-sên
  • T
    胡得生 Ôo-Tik-sing
  • J
    Ôo-Tik-sing
  • E
    Ôo-Tik-si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胡得生


族別

  道卡斯族。

身分

  中港社土目。中港社位於今苗栗縣竹南鎮舊大字中港。已知在任時間含1830-1836(道光10-16年),有土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中港社土目胡得生長行記」。

事蹟

  1830(道光10年),土目胡得生,收過鹽水港庄佃戶應納本年大租粟十石。「執照。記收過鹽水港庄佃戶應納本年分大租粟壹拾0碩0斗0升0合0勺0抄正,收明合給完單,付照」。有執照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1831(道光11年),土目胡得生等人,托本屯弁劉郡英代向鄭能安等人手內借出佛銀壹佰貳拾大元正。「仝立借銀字壠中兩社總副通事吳開生南茅,土目施朝英胡淂生,番差百元、胡清脩,甲首福壽合歡等,今因缺乏公費,無從措借,懇托本屯弁劉郡英代向鄭能安何求安覌手內借出佛銀壹佰弍拾大元正,其銀即日仝屯弁交訖面約至本年拾弍月,計貼銀貳拾肆大元,合共母利銀壹佰肆拾大元,俟拾弍月屆期領餉之日,就將屯餉听付銀主扣抵清楚,不得拖欠分文」。有仝立借銀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土目胡得生等人,將青埔一處,招得漢人林等人前去墾闢。「立給墾批字中港社通事南茅,土目胡得生,差甲胡清修、劉合歡,眾番天來仕、歡仔生、天仔等,有同承祖遺青埔一處,坐落土名羅經圈,東、南、西俱係平潭河水為界,北至糞箕窩崗頂透入九芎林大坑水為界,號段界址分明。茲因離社窵遠,不能自墾,來招得漢人林、羅、黃、曾、劉、徐等前去墾闢,當日三面同社等議定,該地係墾耕人自僱隘丁把守,自備伙食、牛隻、農器、種子等項前去耕墾。其地議定自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五年,每年供納茅等社眾大租銀一員;五年以後,自當丈明甲數,按甲陞科,以供社課,不得違約」。有給墾批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832(道光12年),土目胡得生,寫信給鄭德靜,信件內容載「憑單祈兄臺前日借項弟立借字前來,到祈查收,其銀額可算明找清,交付原人帶下應用,萬望。勿誤。是幸。計開:去歲合共來銀貳拾伍元,又另烏布、淺布四疋。靜舍老兄臺照正月初八日具」。有憑單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1833(道光13年),土目胡得生,領過道光拾參年份竹塹隆恩庄大租粟貳拾伍碩正。「具領狀:中港社土目胡得生,今當大老爺臺前,得生等應得領過道光拾參年份竹塹隆恩庄大租粟貳拾伍碩正,前來散給眾丁,不敢冒領,合具領狀,是實」。有領狀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1834(道光14年),土目胡得生,收過鹽水港庄佃戶朱朝揚應納本年分大租粟十石。「執照。記收過鹽水港庄佃戶朱朝揚應納本年分大租粟壹拾0碩0斗0升0合0勺0抄正,收明合給完單,付照」。有執照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土目胡得生等人,將鹽水港佃戶鄭振記遞年應納社番口糧谷壹拾石正,割付與鄭武力前去向收。「立攤還字人中港社通事潘長和、土目胡得生仝眾番遠仔、小貓達、福來、媽愛等,緣前年社中缺乏公費,向竹塹城鄭武力舍手內借出佛銀壹佰大元正前來以濟公費,因數年以來年景不豐,兼社費浩繁無可清還,思念仁義交關,爰是集議面懇止利還母,將鹽水港佃戶鄭振記遞年應納社番口糧谷壹拾石正,眾議將此口糧谷割付與鄭武力舍前去向收,面約作拾年為滿,俟年期以過母銀抹銷,仍即歸與眾番收取,至於完單悉係土目長行戳記,倘若得退辨土目,該完單如舊通行,至拾年為滿,約自道光乙未年起,至丙午年止,歷年付與鄭武力舍向收得,不敢異言滋事,亦不敢重單割付他人等弊,倘有此情得仝眾番等情愿任從銀主重罰,斷不敢生端滋事」。有攤還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1835(道光15年),土目胡得生等人,將應得樹林頭隆恩年有口糧谷貳拾伍石正,割付與鄭武力歷年前去向收。「立攤還字人中港社通事潘長和、土目胡得生、仝眾番來生、壹仔、世老、貴仔等,緣前年社中公費浩繁,向過竹塹城鄭武力舍手內借出來佛銀壹佰大元正前來濟用公費,因數年以來年景不豐,兼浩費日增無可清還,得思此乃仁義血本攸關,思念不過,爰是面懇止利還母,眾等應得樹林頭隆恩年有口糧谷貳拾伍石正,但此谷歷年向領均無可足數,茲將此口糧割付與鄭武力舍歷年前去向收,面約按作拾年為限,俟年期已滿母銀抹銷仍即歸眾番收取,至於領字悉係土目長行戳記,倘若得退辨土目,該領字亦如舊通行,至拾年為滿,約自道光乙未年起,至丙午年止,歷年付鄭武力舍向收得不敢異言滋事,亦不敢重單割付他人等弊,倘有此情,得仝眾番等情愿任從銀主重罰,斷不敢生端滋事」。有攤還字為據,內有土目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1836(道光16年)土目胡得生侵吞口糧,遭到總通事吳金水等人稟舉斥革。「移文。十一月初三到。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 為移知事。據淡屬壠、中、新、猫四社總通事吳金水、副通事潘長和,暨中港庄甲首捷元、耆番大桂壹仔等僉稱:『中港社額設土目一名,管收公租、給發口糧,辦理社務,最關緊要,不意原土目胡得生為非不法,侵吞口糧,被劉合歡等控告,經蒙示革,另行舉充在案,票著水等遴選妥番一名驗充等因。爰是水等傳集社眾,在于公所再三議舉,惟有社番劉紀年一名,為人誠實、社務熟識,有家有室,堪以頂充該社土目額缺,理合僉呈粘連保結狀呈叩,恩准劉紀年一名驗充中港社土目額缺,給發戳示回社辦公,約束番黎,切□』等情,粘連保結前來。除當堂驗明,准予該番劉紀年充該土目額缺,給發戳示,回社奉公外,合就移知。為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照來移事理,希將中港社公務迅飭該新土目劉紀年辦理,以專責成。望切,望切。須至移者」。有移文為據。見《淡新檔案》。

參考文獻:
  • 《淡新檔案》,17101-001。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鄭華生口述,鄭炯輝整理,《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