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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眉倫
  • I
    台語Bî-lûn
  • H
    眉倫 mì-lùn
  • T
    眉倫 Bî-lûn
  • J
    Bî-lûn
  • E
    Bî-lû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眉倫


概述

  (族別)巴布薩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柴坑仔社土目,其二為柴坑仔社老番。柴坑仔社位於今彰化縣彰化市舊大字阿夷。(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6-1777(乾隆30-42年)。

身分1

  柴坑仔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66(乾隆30年)。

事蹟1

  1766(乾隆30年)的官府文書「彰化縣番社通事、副通事、土目名單—舊社名及通事名簿」(收錄於《岸裡大社文書》),眉倫登錄在案。「柴坑仔:土目眉倫」。

身分2

  柴坑仔社老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777(乾隆42年)。

事蹟2

  1777(乾隆42年),老番眉倫等人,先前將沙埔一所,招佃開墾,今因洪流稍平,合社請出公親何文標等人公議,將此四址之園地永不行戈丈,自乾隆四十一年為始,照常納一十五石二斗外,另加租冬粟一十六石八斗,年納本社租斗冬粟三十二石。「立給付信照業佃永遠遵行佃批約柴坑仔社通事番德、土目武敦、甲頭三甲、番差元、老番眉倫等,有承祖遺下沙埔一所,座落土名社前烏瓦窯後北邊溪洲一帶埔地,東至林財薗,西至陳茂生園,南至林瑞卿,北至大溪水為界;四址分明。既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合社酌議將此四址以內沙埔,出招得蔣仲明等前來認佃,照八股鬮分耕種為業。先後陸續三次,每一股園共收入犁頭埔底銀四十大員零七毫半,合共實收到八股佃名下埔底銀淨水劍三百二十六大員足訖。時因埔底濕,未有戈丈,兼開荒未齊,故業佃公議,每年照八股,共勻納本社租斗冬粟一十五石二斗。茲幸近年以來洪流稍平,四址園地開盡,頗有耕種,爰是合社請出公親何文標官等當業佃公議,將此四址之園地永不行戈丈,自乾隆四十一年為始,照常納一十五石二斗外,另加租冬粟一十六石八斗,年共納本社租斗冬粟三十二石,係八股勻納,每一股園年應納冬粟四石,就各佃各取,不得連累,永為成規。自後有德等以及世世通土、番目、白番人等,不得告加呈增,告丈波累各等情」。有給付信照業佃永遠遵行佃批約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台灣博物館「岸裡大社文書數位典藏」,〈淡水廳、諸羅縣、彰化縣各番社之通事、土目、對社差役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