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人數:7
名稱
  • M
    總三甲
  • I
    台語tsóng-Sann-kah
  • T
    總三甲 tsóng-Sann-kah
  • J
    tsóng-Sann-kah
  • E
    tsóng-Sann-kah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總三甲


族別

  洪雅族。

身分

  北投社土目。北投社位於今南投縣草屯鎮舊大字新庄。已知在任時間含1766-1776(乾隆30-41年)。

事蹟

  1766(乾隆30年)的官府文書「彰化縣番社通事、副通事、土目名單—舊社名及通事名簿」(收錄於《岸裡大社文書》),總三甲登錄在案。「北投:土目總三甲」。

  又知,1772(乾隆37年),土目總三甲等人,先前將草地招佃開墾,今蒙官府清丈佃人土地,要求佃人將租穀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立遵憲再給佃批字北投社番業戶余啟章、通事郎斗六、土目總三甲等,有遺草地萬寶莊,於乾隆八年間,前土目萬買奕議請漢人吳連倘包開水圳,因工資訴控,前縣主陸堂斷:犂份四十張付倘招佃給批,收佃底銀作工資。又三十二年,蒙縣主韓臨莊遶埒,親丈佃人李喬基份下原田二十一甲五分,年納大租一百七十二石、溢田四甲四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溢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八合零八撮;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共納原溢租粟二百零七石七斗一升八合八撮,在莊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虛濕抵塞,如有少欠,任業主呈追;倘有社餉諸事,係番業主抵擋。番莊中作陂修圳等費,佃人支理」。有遵憲再給佃批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776(乾隆41年),臺灣府北路理番同知朱景英,訪得南北投等社有漢奸盤踞番社,票仰原差張都,將土目總三甲等人拘提到案說明。「分府朱。為訪查事。訪得南北投等社有等漢奸盤踞番社。謀騙愚番。販賣什物。多估價辦。典贌番田。短折番租。牽娶番婦。均干例禁。業經出示嚴禁。併著各社通土查覆。續據北投社土目阿甲呈覆前來。又經飭差拘訊去后。未據到案。茲據岸裡社通事潘輝光呈覆。合併勒拘。為此票仰原差張都迅往各該地。立拘北投社通事猫六菜光。土目大霞、總三甲。南投社通事潘必元。土目他里罵、眉目。阿里史社通事阿斗。土目潘習開。岸裡社通事潘輝光。土目啟萬。水沙連社通事簡加達。社丁首張創等。併著鄉保庄甲協拘後開有名人各正身。即限二日內一併帶齊赴本分府以憑察訊。仍嚴押章委。立將俥估番八巫二田業。王允俥估番淡八。莊梅俥估番八巫二。蕭建俥估番大耳。何祿。毛佛。莊如川俥估番伊老佛。伊買奕蕭海私贌番學禮。各田業契約先即繳驗。該差如敢抗延。定行究處不饒」。有文書為據。見《岸裡大社文書》。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台灣博物館「岸裡大社文書數位典藏」,〈淡水廳、諸羅縣、彰化縣各番社之通事、土目、對社差役名簿〉。
  • 國家文化資料庫,「岸裡大社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