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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阿辛四老
  • I
    台語A-sin-sì-lāu
  • H
    阿辛四老 â-sîn-si-ló
  • T
    阿辛四老 A-sin-sì-lāu
  • J
    A-sin-sì-lāu
  • E
    A-sin-sì-lāu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阿辛四老


族別

  巴宰族。

身分

  社寮社土目。社寮社位於今台中市石岡區舊大字社寮角。已知在任時間含1837(道光17年)。「社寮社」又名「社寮角社」。

事蹟

  1837(道光17年),土目阿辛四老等人,先前將埔地一處,招得漢佃王振榮不能承墾,今蒙分憲陳諭,要撥為屯丁養贍,丈明墾佃張海生份下土地,水田一甲七分一釐一絲,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八石。「立遵諭丈明認佃大租丈單社寮角社耆番馬下六學老、四休老汝,甲首打眉馬下六,土目阿辛四老,暨眾番等:先年承祖父額,管有石墻圍芎蕉腳下灣子埔地一帶,東至砂連溪,西至坡頭山,南至大甲溪,北至山頂為界;四址載明前墾約內。先年招得漢佃王振榮不能承墾,嗣後出退與五份佃人自備工本築莊,謀鑿坡圳,墾闢成田,遞年完納眾番口糧清楚無異,各付租單執照。茲分憲陳諭,要撥為屯丁養贍,係仍歸社寮角屯丁二十八名各自配自收。今遵諭丈明墾佃張海生份下,在下灣子,東至山坑大路,西至山坑半路,南至高崗;北至山為界。丈明水田一甲七分一釐一絲,每甲遞年納大租穀八石。遞年番主每甲幫回墾佃水租穀二石正扣外,生份遞納大租穀一十石零二斗六升六合正,均作雨季完納,係在九三斗量交,憑丈單各付租單認納,遞年清楚,不得少欠升合,永為定例」。有遵諭丈明認佃大租丈單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