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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大烏壠(翁仔社)
  • I
    台語Tāi-oo-lóng
  • H
    大烏壠 thai-vû-lùng
  • T
    大烏壠 Tāi-oo-lóng
  • J
    Tāi-oo-lóng
  • E
    Tāi-oo-ló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大烏壠(翁仔社)


族別

  巴宰族。

身分

  翁仔社土目。翁仔社位於今台中市豐原區舊大字翁仔社。已知在任時間含1781(乾隆46年)。

事蹟

  1781(乾隆46年),土目大烏壠等人,因公費不足,與各社番商議,從每百石田租裡面抽出五石,交給通事收取辦公。「立合議約字。岸裡等社總通事潘明慈、仝副員、土目、甲頭、耆老、白番等,今岸社公館原係笨港上憲按巡官府署役往來住宿之所,承有公租辦理社務、急公濟番、修整公館屋宇器物,遞來因費浩繁,所除收圓寶庄公租各業戶社課,盡壹簿所記有之費,屢年不給公用數多□累。是以眾等呈請前愿立定章程各社、各番名下所有田業佃耕自耕租粟,遞年每百石抽取谷拾石,六月早季眾請取管事收取,交通事助辦社務,第其間差運原料、力役運炭、及憲□尖宿、科派物件屢年不已,眾番備嘗艱苦。茲爰集齊議巡隘守路之授及文武兩廟祀牛兔隻之物,及年公館日用柴伙眾番照原值辦,其餘一概□□公務票件等項,悉歸通事抵當辦理。遞年眾番田租參百石,情願另貼加抽谷伍石,十月冬季付交通事收取,以添公用。底上凡以急公,下足以安番黎。自今合立議約之後,通事照議辦理不得另生枝加□群番,副通土、甲、白番等亦照議遵行,不得抗違誤公」。有合議約字為據。見《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

後述

  1788(乾隆53年),發生林爽文事件,土目大烏壠陣亡。「守土隨軍番勇花名清冊:岸裡翁仔社」,載有大烏壠姓名。「岸裡翁仔社番勇。統率土目大烏壠。陣亡」。有清冊為據。見《岸裡大社文書》。

參考文獻:
  • 國家文化資料庫,「岸裡大社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