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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斗蘭
  • I
    台語tóo-lâ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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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蘭 teú-làn
  • T
    斗蘭 tóo-lân
  • J
    tóo-lân
  • E
    tóo-lâ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斗蘭


族別

  道卡斯族。

身分

  後壠等社總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796-1808(嘉慶1-13年),有總通事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後壠等社總通事斗蘭長行戳記」。

  又知,1808(嘉慶13年),冠漢姓,為蟹斗蘭,有借銀字為據。

事蹟

  1796(嘉慶1年),土官茅遠,將田園租粟拾石,托中轉送與打那叭海口庄人石旺出首承典。總通事斗蘭為在見人。「立典田園租粟人後壠社土官茅遠,承祖遺下應分有田園租粟拾石正,坐落土名打那叭二三湖等處分額。今因乏伙食費用,情愿出典,先儘眾社番人等不能承就,托中轉送與打那叭海口庄人石旺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值典租價粟貳拾石正,其粟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園租粟即對過佃夥范子福兄田租谷陸石;又對過二湖東勢大埔園租谷肆石貳,共該粟拾石正,付旺收管,其年間完單係遠取出,付旺收粟,不敢刁難滋事。其租當日三面議定典限三年為期,限期以滿,愿將母粟交還清白,田園租亦交還遠管,倘遠無粟交還,其租粟永遠付旺收管,日後父子等不得拗口。其租併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遠一力抵擋當,不干承典人之事」。有典田園租粟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道卡斯後壠社群古文書輯》。

  又知,1797(嘉慶2年),總通事斗蘭等人,決議日後若有眾番枉法,一律移送官府究辦。「同立合約字後壠等社正、副通事斗蘭、貓𠯿達,業戶瓚瑛,暨四社土目、番差、甲頭、眾白番等。竊謂通土之說,原以管轄眾番,凡社中大小公私等事、男婦是非等情,惟聽通土憑公設處,免致呈官究治。不意數年以來,一、二生事等番,或架詞而遞呈,或捏情而互控,致有些少貲糧耗費殆盡,此皆誤聽奸唆貽害,實為匪少。爰是鳩集眾等當公議約,嗣後眾番或有非為罔法,正、副通事該就事理公斷,不得依呵狥情。正、副通土或審斷不公,眾番亦當公置議如何處置,不得突赴呈官;如是突赴呈官,不論何社何番,該就甲首人番眾等會同拏解,呈官究治。應需盤費,該就公租辛勞勻出,庶幾番眾可以安寧,番業可以保守。此係公議,事在必行;如有故違,決不肯恕」。有同立合約字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808(嘉慶13年),總通事蟹斗蘭,托中保向後壠街杜次君手內借過佛銀壹佰大元。「立借銀字四社總通事蟹斗蘭,今因乏銀公費,托中保向後壠街杜次君手內借過佛銀壹佰大元正,時面議銀每元至明年六月,收成貼利谷參斗伍升,計利谷參拾伍石,依限至期,備足母利一足清還,即預割後壠新港庄佃趙仍、瑞隆號陳娘接,共完單四張,應納嘉慶拾肆年分大租粟壹百參拾貳石正,將單付銀主執照」。有借銀字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道卡斯後壠社群古文書集》。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陳水木、潘英海編,《道卡斯後壠社群古文書輯》,苗栗:苗栗縣文化局,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