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四個身分,其一為後壠等社副通事,其二為後壠等社番業戶,其三為後壠等社業戶,其四為後壠社業戶。後壠社位於今苗栗縣後龍鎮舊大字公司寮。(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92-1795(乾隆57-60年)。
身分1
後壠等社副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792(乾隆57年)。
事蹟1
1792(乾隆57年),副通事道生,因缺欠伙食,前來懇向伍甘手內借過早粟叁拾弍石。「立借字後壠等社副通事道生,今因缺欠伙食,前來懇向伍甘觀手內借過早粟叁拾弍石,當日言定,愿共貼利粟壹拾石零三斗正,合母利粟共肆拾弍石三斗零,旳限明年早季,愿將新港庄佃賴錫祥應納五十八年大租弍拾叁石壹斗八升、賴夢庚應納五十八年大租壹拾九石壹斗四升,現割完單付執,至期向佃收租,清還借項,不敢挨延,少欠升合」。有借字為據。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身分2
後壠等社番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94(乾隆59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後壠等社業戶。
事蹟2
1794(乾隆59年),番業戶道生,借領得庫款銀伍拾伍員前來修理營房。「具借領字。後壠等社番業戶道生,今當大老爺臺前,借領得庫款銀伍拾伍員前來修理營房,依限至本月終,備足完繳歸款,不敢延欠」。有借領字為據。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身分3
後壠等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94-1795(乾隆59-60年),有業戶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後壠等社業戶道生長行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後壠等社番業戶1794(乾隆59年)、後壠社業戶1795(乾隆60年)。
事蹟3
1794(乾隆59年),番業戶道生,借領得庫款銀伍拾伍員前來修理營房。「具借領字。後壠等社番業戶道生,今當大老爺臺前,借領得庫款銀伍拾伍員前來修理營房,依限至本月終,備足完繳歸款,不敢延欠」。有借領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後壠等社番業戶,但使用戳記為後壠等社業戶戳記。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又知,仝年,業戶道生,將趙全光等園,被洪水沖失的租額,減園陸分伍厘,該減大租粟伍石。「立約字。後壠等社業戶道生,茲因趙全光等園被水沖失,原係園壹甲叄分,逐年供納大租粟壹拾石正,于本年捌月間,橫被洪水沖失,時經請生到處明丈,減園陸分伍厘,該減大租粟伍石正,現年供納租粟足訖,就在陸拾年分算起為減」。有約字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藏道卡斯古契文書圖文冊》。
又知,1795(乾隆60年),業戶道生等人,由於有不法佃人變更租斗大小,因此決定在每莊設立新的租斗為繳租的標準器具。「立合約字。後壠社業戶道生、通事嘉玉、眾佃謝鳳籓、劉維元等,情因後壠一帶佃田,經前業戶馬力合歡呈請前憲成頒給租斗,遵照豎立石斗于後壠公館,凡佃供租,悉照此斗遵行,歷久無異。邇來竟有無知之輩,妄將石斗非此杵米,則彼杵滅,故按此斗,較諸當年建設之日,寬大數合,弊將胡底;又因業戶遞傳租斗加大,以變前規,爰請業戶道生、通事嘉玉前來仝佃書立合約,仍照前業戶原給照舊租斗供輸,即日業佃照舊斗式,面置租斗貳拾個,每莊各執此斗貳個為符,今復新置石斗壹座,豎立社藔岡,永為定規」。有合約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後壠社業戶,但使用戳記為後壠等社業戶戳記。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身分4
後壠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95(乾隆60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後壠等社業戶1794-1795(乾隆59-60年)。
事蹟4
1795(乾隆60年),業戶道生等人,由於有不法佃人變更租斗大小,因此決定在每莊設立新的租斗為繳租的標準器具。「立合約字。後壠社業戶道生、通事嘉玉、眾佃謝鳳籓、劉維元等,情因後壠一帶佃田,經前業戶馬力合歡呈請前憲成頒給租斗,遵照豎立石斗于後壠公館,凡佃供租,悉照此斗遵行,歷久無異。邇來竟有無知之輩,妄將石斗非此杵米,則彼杵滅,故按此斗,較諸當年建設之日,寬大數合,弊將胡底;又因業戶遞傳租斗加大,以變前規,爰請業戶道生、通事嘉玉前來仝佃書立合約,仍照前業戶原給照舊租斗供輸,即日業佃照舊斗式,面置租斗貳拾個,每莊各執此斗貳個為符,今復新置石斗壹座,豎立社藔岡,永為定規」。有合約字為據。見《道卡斯新港社古文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