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後壠等社副通事,其二為中港社副通事,其三為中港社通事。中港社位於今苗栗縣竹南鎮舊大字中港。(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03-1831(嘉慶16年起至道光11年)。
身分1
後壠等社副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03-1831(嘉慶16年起至道光11年),有兩顆不同副通事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後壠等社副通事南茅長行戳記」、「理番分府給後壠等社副通事南茅長行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中港社副通事1831(道光11年)、中港社通事1831(道光11年)。
事蹟1
1811(嘉慶16年),社番干城等人,將荒山壹所,讓蔡俊前去建造墳墓。副通事南茅為在場人。「立給山批字。中港社番干城、滿生、什班、田九、烏蚋等,有承祖父遺下荒山壹所,坐落土名加冬湖永春寮龍,山倫有一穴風水坐北看南,橫直各四十大□。因蔡俊觀欲葬祖父坆墳,前來向求本社給出,是以公仝酌議言定價銀□□□□正。即日仝中兩相交訖,其荒山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任從開築成墳,不敢□□。此荒山係中港社番承祖父遺下,與別社番無干」。有給山批為據,內有副通事戳記。見《臺灣古文書集》。
又知,1831(道光11年),副通事南茅等人,托本屯弁劉郡英代向鄭能安等人手內借出佛銀壹佰貳拾大元正。「仝立借銀字壠中兩社總通事吳開生、副通事南茅,土目施朝英、胡淂生,番差百元、胡清脩,甲首福壽合歡等,今因缺乏公費,無從措借,墾托本屯弁劉郡英代向鄭能安何求安覌手內借出佛銀壹佰弍拾大元正,其銀即日仝屯弁交訖面約至本年拾弍月,計貼銀貳拾肆大元,合共母利銀壹佰肆拾大元,俟拾弍月屆期領餉之日,就將屯餉听付銀主扣抵清楚,不得拖欠分文」。有仝立借銀字為據,內有副通事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仝年,副通事南茅,因乏費濟用,托中向與觀手內借出佛銀參拾大元正前來費用。「立借銀字後壠等社副通事南茅,今因乏費濟用,托中向與觀手內借出佛銀參拾大元正前來費用,即日三面言定每元至明年陸月早季愿貼利谷肆斗,茲預割出茅應管佃租陳得、賴紺、林論、許朝春、葉章共五佃大租谷共肆拾貳碩捌斗肆升正,完單五紙對佃交付銀主,屆期自行向佃量收扣還,利谷外尚伸之谷依時結價抵還母銀清楚,倘有長短互相明五不敢少欠」。有借銀字為據,內有副通事戳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身分2
中港社副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31(道光11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後壠等社副通事1803-1831(嘉慶16年起至道光11年)、中港社通事1831(道光11年)。
事蹟2
1831(道光11年),副通事南茅等人,決議將社內口糧,照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穀五石。「公立鬮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眾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將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為長上者屆期徵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邇年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爭充通土,濫費花銷,每致侵漁社番顛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致爭通土者,以為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覬覦故也。兼之數年來社眾公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眾公議,與其聚之不分,致啟爭端,貽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覬覦,以資奉公之計。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將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穀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於道光四年間立過鬮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著。茲集眾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鬮約,定佃歸管。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餘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徵,奉公永有攸賴矣」。有公立鬮約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身分3
中港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31(道光11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後壠等社副通事1803-1831(嘉慶16年起至道光11年)、中港社副通事1831(道光11年)。
事蹟3
1831(道光11年),通事南茅等人,將青埔一處,招得漢人林等人前去墾闢。「立給墾批字中港社通事南茅,土目胡得生,差甲胡清修、劉合歡,眾番天來仕、歡仔生、天仔等,有同承祖遺青埔一處,坐落土名羅經圈,東、南、西俱係平潭河水為界,北至糞箕窩崗頂透入九芎林大坑水為界,號段界址分明。茲因離社窵遠,不能自墾,來招得漢人林、羅、黃、曾、劉、徐等前去墾闢,當日三面同社等議定,該地係墾耕人自僱隘丁把守,自備伙食、牛隻、農器、種子等項前去耕墾。其地議定自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五年,每年供納茅等社眾大租銀一員;五年以後,自當丈明甲數,按甲陞科,以供社課,不得違約」。有給墾批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