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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光輝(大甲西社)
  • I
    台語Phuann-kong-hui
  • H
    潘光輝 phân-kông-fî
  • T
    潘光輝 Phuann-kong-hui
  • J
    Phuann-kong-hui
  • E
    Phuann-kong-hui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光輝(大甲西社)


族別

  道卡斯族。

身分

  德化社總通事。德化社位於今台中市大甲區舊大字社尾。已知在任時間含1822-1833(道光2-13年),有總通事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德化社總通事潘光輝長行戳記」。

事蹟

  1822(道光2年),土目茅烏蚋等人,將公埔草地壹所,托中招得漢人郭光寧出首承墾。總通事潘光輝為場見人。「仝給招墾永耕契。日北社番土目茅烏蚋、業戶羅萬招元、口糧業戶茅光遠、屯首烏蚋老仔己等,有公埔草地壹所,土名南勢林口,東至抄封田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黃元旭田為界,四至各原界分明。因先年被洪水漂流,致公項缺額,邇來將次浮復堪闢田園,因眾番無力不能開墾,是以托中招得漢人郭光寧觀出首承墾。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埔地底價佛番銀壹佰拾大員正,其銀契即日仝中元等兩相交收足訖抵完公項,其荒埔草地隨即仝中經眾踏明四至界址,付與寧觀管掌自備工本,開埤築圳,開墾成田,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言約三年以後,供納大租加增四斗正,永為定例。自出愿以後,永斷葛籐,認租不認業,亦不敢言貼言贖異言生端等情。此埔地委係社眾課業,與別人無涉,亦無重給他人為礙,如有來歷不明等情弊,係元等出首抵當,不干承墾人之事」。有仝給招墾永耕契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平埔百社古文書》。

  又知,1831(道光11年),總通事潘光輝,因缺欠公項,將中庄佃人林大有等人應納大租粟捌拾肆石,托中引就與大甲街漢人林三仁手內借出佛銀貳佰伍拾大元。「立借銀字德化社總通事潘光輝,因缺乏公項,愿將中庄佃人林大有、聰芳應納大租粟捌拾肆石,托中引就與大甲街漢人林三仁觀手內借出佛銀貳佰伍拾大元正。當日三面言議每元貼利息粟叁斗,全年計共利粟柒拾伍石。逐年六月季就中庄自已田內應納大租粟扣抵利息明白,尚伸玖石仍納業主。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即將大租粟捌拾肆石,付林三仁觀收為抵利,不敢異言阻當。其銀不拘年限,聽業主備母銀清還取回原字,如銀未還,依舊納利,不得生端滋事」。有借銀字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

  又知,1832(道光12年),總通事潘光輝,收到日北庄佃人陳武繳納大租粟。「記收過日北庄佃人陳武田零甲零分零厘應納本年大租粟柒石貳斗零升零合正。合給完單,付執為炤」。有執照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大甲東西社古文書》(下冊)。

  又知,1833(道光13年),總通事潘光輝,收到脚踏庄佃人陳悻繳納大租粟。「記收過脚踏庄佃人陳悻官應納本年大租粟玖石捌斗正,合給完单,付執為炤」。有執照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參考文獻:
  • 劉澤民編,《大甲東西社古文書》(下冊),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1年。
  • 劉澤民編,《平埔百社古文書》,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2年。
  • 張炎憲、曾品滄主編,《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台北:國史館,2008年。
  • 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