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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周岱宗
  • I
    台語Tsiu-tāi-tsong
  • T
    周岱宗 Tsiu-tāi-tsong
  • J
    Tsiu-tāi-tsong
  • E
    Tsiu-tāi-tso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周岱宗


族別

  漢人。

身分

  竹塹社通事。竹塹社位於今新竹縣市。已知在任時間含1745-1749(乾隆10-14年),有複寫通事戳記為憑「竹塹社通事周岱宗記」。

事蹟

  1745(乾隆10年),土目一均等人,將埔地壹所,招漢人開墾。通事周岱宗為中見人。「立給佃批竹塹社土目一均、大里罵等,因本社有祖遺埔地壹所,坐落舊社後,土名崙霧毛毛埔,原係社番自種什仔,因旱園欠收,番等乏力開圳。茲托通事愿招漢人佃墾水田,以資番食丁餉。余(今)有余鄉伍自備牛隻工本,認墾犁分壹張,每張連厝地、禾埕、菜園、車路、圳路以陸甲為準;其丈篙以台灣裁縫尺壹丈肆尺柒寸為一篙,即日丈明付與佃人前去耕作」。有給佃批為據,知有通事戳記。見《古文書的解讀與研究》(上篇)。

  又知,1746(乾隆11年),土目一均等人,將埔地一所,招漢人開墾。通事周岱宗為中見人。「立給佃批竹塹土目一均、大里罵等,因本社有祖遺埔地一所,坐落舊社後,土名崙霧毛毛埔。原係社屬自種什子,因旱園歉收,番等乏力開築圳水,茲托通事愿招漢人佃墾水田,以資屬食丁餉。今有藍品周自備牛隻工本認墾犁分一張,每張犁分連厝地、菜園、禾庭、車路、圳路以陸甲為準,其丈篙以台灣裁縫尺一丈肆尺柒寸為一篙。即日丈明,付佃人前去耕作,議定首年每張犁分约纳租粟貳拾石满斗,次年圳水到田按甲清丈,每甲约纳租粟捌石满斗,永为定例,豊歉不得増減。其租粟務要乾凈,車至本社倉口,听業主煽鼓受收,不得短少,如有短少租粟,將田底听業召佃別耕,若租粟無欠,日後佃人要別創,听其退賣頂耕,不淂阻當。如要開築大溪埤圳,工資銀両肆陆均出,業主出肆,佃人出陆。至于田頭分潅小圳,乃係佃人之亊,其溪頭以及埤圳後來或有崩坏,应該修理亦係肆陆均出」。有給佃批為據,內有複寫通事戳記。見《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

  又知,1749(乾隆14年),土目一均等人,將埔地壹所招漢人開墾。通事周岱宗為中見人。「立給佃批竹塹社土目一均、大里罵等,有祖遺埔地壹所,坐落土名新社北勢螺蟧埔,原係番自種什子,因旱園欠收,番等乏力開圳。茲托通事愿招漢人佃墾水田,以資番食丁餉。今有謝慶光自備牛隻工本,認犁分壹張,每張連屋地、菜園、車路、牛路、禾坪以陸甲為準;其丈篙以台灣裁縫尺壹丈肆尺柒寸為一篙,即日丈明付佃人前去耕種。議定每張犁分約租粟弍拾石滿斗,次年約納粟叁拾石滿斗,叁年圳水到田,按甲清丈,每甲納租粟捌石滿斗,永為定例,豐歉不得增減。其租谷務要乾淨,車至倉口,听業主煽鼓交收,不得短少。如有短少租谷,將田底听業主召佃別耕,若租谷無欠,日後佃人要別創,听其退賣頂耕,不得阻當。如要開築大溪埤圳,工資銀両議約四六均出,業主出肆佃人出陸,至于小圳乃係佃人之事,其大溪埤圳後耒或有崩怀應該修理,亦係四六均出」。有給佃批為據,知有通事戳記。見《古文書的解讀與研究》(上篇)。

參考文獻:
  • 張炎憲、王世慶、李季樺主編,《臺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台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田野研究室,1993年。
  • 吳學明、黃卓權編,《古文書的解讀與研究》(上篇),竹北:新竹縣文化局,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