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人數:8
名稱
  • M
    胡舉生
  • I
    台語Ôo-kí-senn
  • T
    胡舉生 Ôo-kí-senn
  • J
    Ôo-kí-senn
  • E
    Ôo-kí-sen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胡舉生


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中港社番差,其二為中港社業主。中港社位於今苗栗縣竹南鎮舊大字中港。(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23-1825(道光3-5年)。

身分1

  中港社番差。已知在任時間含1823-1825(道光3-5年),有番差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中港社番差胡舉生長行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中港社業主1824(道光4年)。

事蹟1

  1823(道光3年),社番胡什班,將埔園壹處,托中引就與漢人連九出首承典。番差胡舉生為知見併筆男。「立典園契字中港社番胡什班,有承父遺下埔園壹處,坐址在後庄埔尖筆山脚,東至山倒水,西至連家承管園,南至山倒水,北至連家承管園,四至界址俱各分明,今因乏銀別用,愿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及社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連九觀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典價銀壹大元正,銀字憑中兩相交訖,其園隨踏付銀主前去管耕,約自道光肆年春起,至道光玖年冬止,限滿之日,聽班備原典價銀取贖,如無銀可贖者仍聽銀主管耕,仍保此為係班承父物業,與別番無涉,亦無重張掛他人及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班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典園契字為據,內有番差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又知,1825(道光5年),社番胡什班,將埔園壹處,托中引就與漢人連九觀出首承買典。番差胡舉生為知見併筆人。「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中港社番胡什班,有承父遺下埔園壹處,坐址在後庄埔尖筆山脚,東至山倒水,西至連家承典園界,南至山倒水,北至連家承典園,四至界址俱各分明,今因乏銀別用,愿將此園出賣,先問房親及社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連九觀出首承買典,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貳大元正,銀字憑中兩相交訖,其園隨付銀主前去管耕,任從其便,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班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仍保此園係班承祖父物業,與別番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班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杜賣盡根園契字為據,內有番差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身分2

  中港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24(道光4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業主胡舉生」。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中港社番差1823-1825(道光3-5年)。

事蹟2

  1824(道光4年),眾番田九等人,鬮分口糧租粟。業主胡舉生為在場人。「仝立鬮分約字中港社眾番田九得主,干城荣生,水全慶生等,竊城等有界內外公租,早允許一千餘碩,原以周急老幼粮食之資,奉皇恩撫道憲屢頒示,諄諄告誡,不准通土社番私剝拆吞逐年口粮,租谷作何開銷,造具清冊就赴近該廳繳詳法至周也,番黎敷恩亦己極矣,所以城等社中口粮租千餘石,有不敷徵還,貽社乱規爭充,土目屆期完單,必由土目手出貪利者,多慕義者,示假公私相朋謀社,舊用城孤覬覦租粟,所有應還,歷年債欠租銷彙欠八千餘元,生母俥利終難完清,前口粮租乃年清年,欸今將社地及口粮變售不能敷還,貧番擕家就□釜甑生塵年年,異望有口粮之租之多,而無口粮之寔,一社老幼百餘口命罔傾危,壯者逃生,老者飢寒,城等爰集議妥,不若分之有濟,而合之無,益各勤檢成家就租按丁均分,每丁該分租伍石,應坐還銀伍拾元,屆期各番自記認佃債收還各縣各管大振家聲,不能阻雜混爭,致傷和氣之請,此公內抽出溤沃等佃計租六十九石,已典本社會內祀租,又林乞一佃經赴道府及廳憲定為學租,其餘貓佃口粮弍百餘石,流存公費,年間八月老幼會冥,不得私相授受拆吞,即日庄佃登寫禱神粘鬮分位量,力從攤還,銀生九月應分口粮,傳子流孫,永遠充飢,不能典賣,倘若違鬮不聽者,通土社番等將何番名下口粮租額呈究充公本社公費,不物士相勤于學農,相懷於野商,賈相於歌,與市便扙番黎,有以厚其生,又有以利其用,朝夕同□,以備奉公遺用,自無東走西奔之情」。有仝立鬮分約字為據,內有業主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

參考文獻:
  • 鄭華生口述,鄭炯輝整理,《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