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後壠南社番,其二為業主。後壠南社位於今苗栗縣後龍鎮舊大字公司寮。(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31(道光11年)。
身分1
後壠南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31(道光11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後壠社業主1831(道光11年)。
事蹟1
1831(道光11年),南社番潘森桂,將大租粟陸石正,托中引就向得後壠街杜士記出首承典。「立典大租粟字後壠南社番潘森桂,有自己鬮分應得後壠庄田佃林仁觀分下,遞年應納大租粟陸石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大租粟陸石出典,先問叔兄弟侄番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得後壠街杜士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貳拾大元正,其銀字即日仝中兩相交訖,其大租粟約限拾年為滿。即日預割大租單壹拾張對佃付銀主,至每年六月收成向佃征收抵還利息,不敢異言阻當。滋端保此大租粟係桂自己鬮分應得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及佃人抗納不清等情,係桂出首抵當明白,不干銀主之事」。有增典大租粟字為據。見《道卡斯後壠社群古文書輯》。
身分2
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31(道光11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業主潘森桂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後壠南社番1831(道光11年)。
事蹟2
1831(道光11年),南社番潘森桂,將大租粟陸石正,托中引就向得後壠街杜士記出首承典。「立典大租粟字後壠南社番潘森桂,有自己鬮分應得後壠庄田佃林仁觀分下,遞年應納大租粟陸石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大租粟陸石出典,先問叔兄弟侄番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得後壠街杜士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貳拾大元正,其銀字即日仝中兩相交訖,其大租粟約限拾年為滿。即日預割大租單壹拾張對佃付銀主,至每年六月收成向佃征收抵還利息,不敢異言阻當。滋端保此大租粟係桂自己鬮分應得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及佃人抗納不清等情,係桂出首抵當明白,不干銀主之事」。有增典大租粟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社番,但使用戳記為業主戳記。見《道卡斯後壠社群古文書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