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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蒲氏大安
  • I
    台語pôo-sī-Tāi-an
  • H
    蒲氏大安 phù-sṳ-thai-ôn
  • T
    蒲氏大安 pôo-sī-Tāi-an
  • J
    pôo-sī-Tāi-an
  • E
    pôo-sī-Tāi-a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蒲氏大安


族別

  道卡斯族。

身分

  大甲西社番業主。大甲西社位於今台中市大甲區舊大字社尾。已知在任時間含1822-1840(道光2-20年)。

事蹟

  1822(道光2年),番業主蒲氏大安,將水田壹所,托中引就向得林算等人承墾。「立轉換開墾荒埔併田收銀字大甲西社番業主蒲氏大安,有承祖父遺管水田壹所,土名址在松仔腳庄北勢,東至茄老坵自己,併林水田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崎溝為界、北至後壁溪為界;又帶西北角荒埔田壹小段,東至自己大份田為界、西至大安港路為界、南至大安港路為界、北至後壁溪為界;又帶有茅屋厝壹座,址在庄內後埒,門窗、戶扇、禾埕、空地俱一在內,東至滴水為界、西至滴水為界、南至林發大屋滴水為界、北至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田帶原係大安溪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茲因番主乏銀應用,托中引就,向得林算、林飲、林素兄弟三人出首轉換承墾開荒併田,即日憑中三面言定,林算兄弟手內前墾底銀兩佰玖拾大員,茲加找添拾捌元,合共墾底參佰零八員正,仝中面交番主收入足訖,即日銀字兩交明白,遞年應納番大租谷八斗的,六月量交番主收入,其日後林算兄弟不守管之日,任從林算、林飲、林素兄弟退回工本,併墾底銀收回,番主不敢阻擋,不得另招別佃,不得另典他人;其田荒埔、湳堀原係蒲氏大安承祖父之物業,與他番無干涉,倘有上手執出有番契,不準行用,以下執出有番契,不準行用執,此轉換墾開荒埔田番契,所行管業,有來歷不明,著番主一力抵當」。有轉換開墾荒埔併田收銀字為據。見《道卡斯蓬山社群古文書輯》。

  又知,1840(道光20年),吳棟山等人,將水田園壹段,托中引就向得胡賜元承耕。番業主蒲氏大安為在場業主。「仝立退耕契字人大甲頂店庄吳棟山、吳棟海兄弟等,奉母令,前年有公贌過大甲西社番婦猫宇仝子有恆水田園壹段,並帶茅厝壹座、竹園壹座、魚池及樹木壹所,配大安溪泉水分自圳通流灌溉充足,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伍石,坐落土名在頂腳踏庄,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欠銀費用,愿將此田園退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問向與胡賜元出首承耕,當日仝中三面言議,愿收原契字內磧地佛面銀九佰肆拾大員正,銀字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園,棟兄弟對番婦猫宇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賜元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聽其對番婦猫宇再立契眷,棟兄弟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園,係棟兄弟公贌之業,與別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俱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拖欠大租,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棟兄弟自出首抵當,不干賜元之事」。有仝立退耕契字為據。見《道卡斯蓬山社群古文書輯》。

參考文獻:
  • 陳水木、潘英海編,《道卡斯蓬山社群古文書輯》,苗栗:苗栗縣文化局,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