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別
道卡斯族。
身分
日北社業戶。日北社位於今苗栗縣苑裡鎮舊大字舊社。已知在任時間含1822-1826(道光2-6年),有業戶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日北社業戶茅光遠長行記」。
事蹟
1822(道光2年),業戶茅光遠等人,將公埔草地壹所,托中招得漢人郭光寧出首承墾。「仝給招墾永耕契。日北社番土目茅烏蚋、業戶羅萬招元、口糧業戶茅光遠、屯首烏蚋老仔己等,有公埔草地壹所,土名南勢林口,東至抄封田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大溪為界,北至黃元旭田為界,四至各原界分明。因先年被洪水漂流,致公項缺額,邇來將次浮復堪闢田園,因眾番無力不能開墾,是以托中招得漢人郭光寧觀出首承墾。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埔地底價佛番銀壹佰拾大員正,其銀契即日仝中元等兩相交收足訖抵完公項,其荒埔草地隨即仝中經眾踏明四至界址,付與寧觀管掌自備工本,開埤築圳,開墾成田,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言約三年以後,供納大租加增四斗正,永為定例。自出愿以後,永斷葛籐,認租不認業,亦不敢言貼言贖異言生端等情。此埔地委係社眾課業,與別人無涉,亦無重給他人為礙,如有來歷不明等情弊,係元等出首抵當,不干承墾人之事」。有仝給招墾永耕契為據,內有業戶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平埔百社古文書》。
又知,1823(道光3年),業戶茅光遠,收到佃人黃德意繳納加增谷。「記收過佃人黃德意应納本年分加增谷弍石四斗正,合給完单,付执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1825(道光5年),社番達武孫烏蚋板板等人,有地一塊自1753(乾隆18年)招租,業佃之間發生土地糾紛,之後雙方和解而立契。業戶茅光遠為在場業戶。「仝立甘願求息字日北社番達武孫烏蚋板板、烏納菜湯子佛抵、加己菜頭子答禮等。俱承祖父遺下埔地壹所,坐落土名古亭笨北勢,東至陳佳田,西至猫盂社田,南至圳溝,北至圳溝,四至界址分明。于乾隆拾捌年經給佃批,付與漢人黃省郎官自備工本,前去開築水路,墾耕成業,時經收過黃省郎埔底銀參佰捌拾伍大元正以後,業經蒙淡分憲胡覆丈,扣除厝地車路以外,實田參甲陸分五厘,每甲應納社租捌石,共議租粟貳拾九石貳斗正。田業管耕無異,社租歷年納清楚,其情由載在佃批字明白。此係遵官明丈判斷,永遠定制。迨至道光肆年向黃省郎官之子連官、孫興官等懇求出佛銀壹拾柒大元正。銀字即日收訖,合前佃批銀共肆佰零貳大元正,立字炳照。至道光伍年,烏納等聽棍唆弄,架冒謊詞,私赴大甲司沈呈控蒙,准差票傳訊在案。據佃戶理論,獻出佃批閱明,烏納等自知理曲,冒告悔非,奠及無奈,情願托通土公親等,向黃連興官求處息銷案卷,日後再不敢滋生弊端,冒攝控害。如有此情,聽佃人將甘願字聞官究罪,決無異言」。有仝立甘願求息字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冊)。
又知,仝年,業戶茅光遠,收到社苓庄佃人古友華繳納加增租粟。「記收過社苓庒佃人古友華應納本年分完加增租粟肆斗正,合給完单,付為炤」。有完單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1826(道光6年),業戶茅光遠,收到佃人吳斌俊繳納加增谷。「記收過佃人吳斌俊应納本年分加增谷壹石九斗正,合給完单,付存炤」。有完單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仝年,業戶茅光遠,收到佃人張三品繳納加增谷。「記收過佃人張三品应納本年分加增谷陆斗正,合給完单,付执存炤」。有完單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仝年,業戶茅光遠,收到佃人張三品繳納加增谷。「記收過佃人韋以上,應納本年分加增谷貳石正。合給完單付執存炤」。有完單為據,內有業戶戳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