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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北加己
  • I
    台語pak-ke-kí
  • H
    北加己 pet-kâ-kí
  • T
    北加己 pak-ke-kí
  • J
    pak-ke-kí
  • E
    pak-ke-kí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北加己


概述

        (族別)道卡斯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日北社業戶,其二為總業戶。日北社位於今苗栗縣苑裡鎮舊大字舊社。(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67(同治6年)。

身分1

  日北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67(同治6年),有業戶戳記為憑「日北社業戶北加己私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總業戶1867(同治6年)。

事蹟1

  1867(同治6年),總業戶北加己等人,將石頭埔水田竹林地壹段,向就原佃主林金順找洗。「立找洗水田併石頭埔竹林地契字。日北社番土目北合義、縂業戶北加己、業戶北如意、白土潘良生、羌己、差甲潘傳生仝等,有承祖遺下石頭埔水田竹林地壹段,坐落土名日北山腳湖底瓦窯頭岸崁。下抄封舊陂圳為界,西至溪透北池塘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山頂田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番乏銀公費,眾番齊集酌議無可出辦時,即社中土目、業戶、眾番等向就原佃主林金順觀豈敢言找,三面言定,願找出佛銀陸大員正。銀字即日仝中堂場兩相交收足訖,其界內俱各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一找千休,永斷葛籐,日後社眾番等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年帶納公租粟陸斗正,每年六月冬,土目、業戶併公記代為贍收,完單為憑,認租不認業,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水田併石頭竹林埔地係與社番公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係社番、土目、業戶仝等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茲事」。有找洗水田併石頭埔竹林地契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總業戶,但使用戳記為日北社業戶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身分2

  總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67(同治6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日北社業戶1867(同治6年)。

事蹟2

  1867(同治6年),總業戶北加己等人,將石頭埔水田竹林地壹段,向就原佃主林金順找洗。「立找洗水田併石頭埔竹林地契字。日北社番土目北合義、縂業戶北加己、業戶北如意、白土潘良生、羌己、差甲潘傳生仝等,有承祖遺下石頭埔水田竹林地壹段,坐落土名日北山腳湖底瓦窯頭岸崁。下抄封舊陂圳為界,西至溪透北池塘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山頂田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番乏銀公費,眾番齊集酌議無可出辦時,即社中土目、業戶、眾番等向就原佃主林金順觀豈敢言找,三面言定,願找出佛銀陸大員正。銀字即日仝中堂場兩相交收足訖,其界內俱各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一找千休,永斷葛籐,日後社眾番等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年帶納公租粟陸斗正,每年六月冬,土目、業戶併公記代為贍收,完單為憑,認租不認業,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水田併石頭竹林埔地係與社番公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係社番、土目、業戶仝等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茲事」。有找洗水田併石頭埔竹林地契字為據。見《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

參考文獻:
  • 蕭富隆、林坤山編,《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下冊),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