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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兆開
  • I
    台語Phuann-tiāu-khui
  • H
    潘兆開 phân-seu-khôi
  • T
    潘兆開 Phuann-tiāu-khui
  • J
    Phuann-tiāu-khui
  • E
    Phuann-tiāu-khui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兆開


族別

  巴宰族。

身分

  阿里史社通事。阿里史社位於今台中市潭子區舊大字潭子。已知在任時間含1766-1769(乾隆30-34年)。

事蹟

  1766(乾隆30年)的官府文書「彰化縣番社通事、副通事、土目名單—舊社名及通事名簿」(收錄於《岸裡大社文書》),潘兆開登錄在案。「阿里史:通事潘兆開」。

  又知,1769(乾隆34年),通事潘兆開,指控庄內秦廷鑑管事秦河八等人將新開水圳概行掘毀,稟請臺灣府彰化縣知縣成履泰查明。「正堂成。為欺番背約等事。據阿里史社副通事潘兆開等稟稱。本社前旱園一塊。約八甲零開築成田。即就秦廷鑑東汴內。所分定二分之水。另開圳路引流灌溉旱園。詎秦廷鑑管事秦河八等不從原議。喝令庄佃甲頭江坤清等各執器械。將新開水圳概行掘毀等情。并粘繳合約一紙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飭查。為此票仰原差洪用。飛往該地。協仝鄉保甲。即將該通事潘兆開所稟。伊田就于原分秦廷鑑東汴二分水圳內另開圳路引灌。與秦廷鑑水圳是否有無妨礙。速即查明確實。繪具圖說隨票赴縣稟覆。以憑察奪。仍即嚴諭。二比毋許滋事。致干重究。該差藉延袒混並究不貸。速速須票」。有曉諭為據。見《岸裡大社文書》。

參考文獻:
  • 台灣博物館「岸裡大社文書數位典藏」,〈淡水廳、諸羅縣、彰化縣各番社之通事、土目、對社差役名簿〉。
  • 國家文化資料庫,「岸裡大社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