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巴宰族。(身分)有十一個身分,其一為台南基督教傳道師,其二為大社教會傳道師,其三為岸裡九社總通事,其四為岸裡社總通事,其五為捒東上堡岸裡大社長,其六為捒東上堡大社庄地方稅委員,其七為岸裡社通事,其八為岸裡大社總通事,其九為大社教會長老,其十為總代人,其十一為神岡庄協議委員。岸裡社位於今台中市神岡區舊大字大社。(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84-1925(光緒10年起至大正14年)。「岸裡」偶有異寫「岸裏」。
身分1
台南基督教傳道師。已知在任時間含1884-1886(光緒10-12年)。
事蹟1
1884(光緒10年),傳道師潘永安,受派埔里大湳禮拜堂。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
又知,1886(光緒12年),傳道師潘永安,任埔里社牛眠山庄禮拜堂傳道所。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
身分2
大社教會傳道師。已知在任時間含1888-1891(光緒14-17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岸裡九社總通事1891(光緒16年)、岸裡社總通事1892-1898(光緒18年起至明治31年)。
事蹟2
傳道師潘永安的事蹟不詳,僅知其於1888-1891(光緒14-17年),為大社教會傳道師。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
身分3
岸裡九社總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91(光緒16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大社教會傳道師1888-1891(光緒14-17年)、岸裡社總通事1892-1898(光緒18年起至明治31年)。
事蹟3
1891(光緒16年),臺中縣縣主黃承己,任命潘永安為岸裡九社總通事。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
身分4
岸裡社總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92-1898(光緒18年起至明治31年),有兩顆不同總通事戳記為憑「正堂范給岸裡社總通事潘永安戳記」、「正堂葉給岸裏社總通事潘永安戳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四身分,大社教會傳道師1888-1891(光緒14-17年)、岸裡九社總通事1891(光緒16年)、捒東上堡岸裡大社長1896-1897(明治29-30年)、捒東上堡大社庄地方稅委員1898(明治31年)。
事蹟4
1892(光緒18年),番婦蚋魯文龍等人,將水田貳段,典讓給本社阿敦阿維。總通事潘永安為在場人。「立收胎借銀字番婦蚋魯文龍仝男馬可,有承祖父潘成德分下水田弍段,坐址在鯉魚潭內城下社西片,東至小路止,西至阿敦維田止,南至大路止,北至阿眉老里田止;又一段東至小路止,西至打必里乞食田止,南至阿眉老里田止,北至張阿川耕田止;二段田界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向得本社阿敦阿維兄手內收過胎借佛銀伍拾大元平七兌正,即日經社通事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面言定,其田猶原馬可耕作,每年每元利谷貳斗,遞年計共利谷壹拾石,三分作兩季納利量付銀主敦自收,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拖欠升合,如有少欠利穀,將田任從銀主管耕,不拘年限,銀還字還,每年完糧,水租,社費等項,係馬可自己支理,不干銀主之事」。有收胎借銀字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苗栗鯉魚潭巴宰族史暨古文書彙編》。
又知,1893(光緒19年),番潘阿都怒馬下六,將水田四坵,經托通事千總引就楊青山承頂。總通事潘永安為在場人。「立杜賣盡根水田收銀字番潘阿都怒馬下六。有水田四坵,坐址望寮麻裡蘭庄大路東三坵、路西一坵,東至竹椅狗田界、西至林水田界、南至溝界、北至大路界,四界分明,歷管無異。因乏銀別創,愿將田杜賣於人,經托通事千總引就楊青山承頂,言定價銀壹百元,付阿都怒馬下六親收足訖,遂將此田踏明界址,付交楊青山前去掌管,收租完糧,永為己業。阿都怒馬下六一賣千休,永斷葛籐,日後不敢異言滋端」。有杜賣盡根水田收銀字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神岡:筱雲呂玉慶堂典藏古文書集》。
又知,仝年,楊青山等人,將水田一處,托中引就呂佩芷承頂。總通事潘永安為在場人。「立杜賣盡根水田收銀字楊青山、楊豬胚、楊尚、楊仁等。承祖父遺管阿六萬毛干水田一處,坐址望寮蔴裡蘭庄,東至林水田界、西上節至小溝下節至千總田界、南至車路界、北至小溝界;又承管阿都怒馬下六田路東三坵、路西一坵,連店子地在內,東至竹椅狗田界、西至林水田界、南大溝界、北大路界,合丈壹甲六分伍厘壹毫貳絲;又承管阿沐后六水田二坵,東南呂田界,西北林田界,經丈壹分參厘肆毫肆絲,四界分明,年配大坡水灌足,歷管無異。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杜賣于人,儘問房親不受托中,引就呂佩芷承頂,仝中議定田價銀伍百參拾元,仝中交付青山等親收足訖,遂踏明界址,盡界內所有概交付呂佩芷前去掌管贌佃耕種,收租完糧,永為己業。青山等一賣千休,永絕贖找等情」。有杜賣盡根水田收銀字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神岡:筱雲呂玉慶堂典藏古文書集》。
又知,仝年,總通事潘永安,著有〈埔里社地方熟蕃雜事〉。見《伊能嘉矩手稿》。
又知,1894(光緒20年),社番阿四老斗歪馬裔孫馬下六仁士,不幸身故,有房親爭奪其業,今有公人商議,將愛仔都蘭愿的三男,名阿維,繼承阿四老斗歪馬遺下家業。總通事潘永安為在場人。「立舉傳嗣管業字房親並社中公人等,緣有蔴裡蘭社番阿四老斗歪馬裔孫馬下六仁士,年方十有六歲,不幸已故,茲有房親混爭其業,今當社中公人婉勤,宜立傳嗣之要,可承乙家之支也。今愛仔都蘭愿將其第三男兒名喚阿維,立為馬下六仁士兄弟,今當房親公人等,當場將其遺下家器、物業、契卷、字據壹壹點交愛仔,惟不准其盜賣廢墜,有過基之名,無傳嗣之實,但維現年方十有五歲耳,迨至二十歲之時,愛仔都蘭宜率其子到內城經營阿四老斗歪馬遺下家業,以嗣乙房之氣」。有舉傳嗣管業字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苗栗鯉魚潭巴宰族史暨古文書彙編》。
又知,1896(明治29年),番婦阿來阿維等人,將水田乙小段,出賣于原典主阿敦阿維。總通事潘永安為在場人。「立出杜賣盡根水田銀字番婦阿來阿維仝夫愛汝茅格,有承祖父阿維后六加己斗歪遺下水田乙小段,坐址在內城上圳,東至打必里打歪田為界,西至后六茅格田為界,南至溪崁為界,北至山□為界,四界分明,遞年額租谷參石伍斗正,抽出大租錢糧壹石正,尚伸弍石伍斗正。今因阿來乏銀應用,愿將此業出賣于原典主阿敦阿維,即日三面言定,盡根價銀弍拾伍大元正,當中交收足訖,隨即將此水田踏付買主敦掌管,永為己業,日後阿來子孫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等情,保此業明係阿來阿維承祖父之業,與別番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碍;若有此情,來出首一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有出杜賣盡根水田銀字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苗栗鯉魚潭巴宰族史暨古文書彙編》。
又知,1898(明治31年),埔裡社守城份庄潘頭番阿辛,因先前母舅阿維巴六佛並無生下,即立阿眉老里為嗣,阿眉老里生下一男,名馬里佳,不幸身故。因此,願將阿辛第四男阿四老,承接馬里佳房份。總通事潘永安為在場人。「同立合約傳房嗣字人,埔裡社守城份庄潘頭番阿辛,茲因昔年頭番母舅阿維巴六佛並無生下,即立阿眉老里為嗣,以後眉回歸生父之家,受其撫養成人,在鯉魚潭內城開闢田業,亦有生下一男,名馬里佳,惟不幸身故,夫馬里佳父子別世,皆是大宇阿沐料理,于今頭番阿辛請出公人,愿將其第四男兒名喚阿四老,可為承接馬里佳房份,大宇阿沐不許,即經公人理斷,頭番備出伍拾參大元正,奉於大宇阿沐,以為酬謝前阿眉老里一生撫養之勞金,大宇即將阿眉一暨字樣付交頭番阿辛料理,立嗣承接可傳一房根枝」。有同立合約傳房嗣字為據,內有總通事戳記。見《苗栗鯉魚潭巴宰族史暨古文書彙編》。
身分5
捒東上堡岸裡大社長。已知在任時間含1896-1897(明治29-30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岸裡社總通事1892-1898(光緒18年起至明治31年)。
事蹟5
1896(明治29年),臺中縣知事村上義雄,任命潘永安,擔任捒東上堡岸裡大社長。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
又知,仝年,臺中縣知事村上義雄,頒給社長潘永安,示諭各街庄社小總理改名街庄長。「訓令第三十號。堡長、旧小縂理。本年九月一日告示第五號ヲ□テ小縂理ノ名稱ヲ廢シ更ニ各街庄社ヘ街長庄長社長設置ノ義及告示□處追テ何分ノ義相連スㄦ迢街長庄長社長ノ事務ハ從前ノ小縂理ノ於テ引繞キ其事務ヲ執行スヘキ義ト心得ヘシ。明治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臺中縣知事村上義雄譯文:臺中縣知事村上,為示諭事。本年九月一日告示第五號內開:各街庄社小縂理全廢,其縂理名目改置街長、庄長、社長等因。業經出示曉諭在案。爾後各街社庄取有事務,仍在旧縂理應該辦理責成事務,以俟命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旧縂理宜體此意,凡有事務以街長、庄長、社長名目,秉公推誠,勿得欺凌黎庶以致咎,各宜慎之。勿違。特諭。明治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右諭捒東上保岸裏大社長潘永安。准此」。有訓令為據。見《臺中縣立文化中心藏臺灣古文書專輯》。
又知,1897(明治30年),伊能嘉矩在葫蘆墩西方的岸裡大社,訪問到曾經擔任熟蕃總通事的社長潘永安。見《伊能嘉矩の台灣踏查日記》。
身分6
捒東上堡大社庄地方稅委員。已知在任時間含1898(明治31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岸裡社總通事1892-1898(光緒18年起至明治31年)。
事蹟6
1898(明治31年),社口警察官吏派出所,要求地方稅委員潘永安催繳轄下地租稅及家稅。「拜讀者。玆現臺中廳徵收員,奉諭貴轄下地租稅及家稅限至明日皆要完納清楚。若延遲不納清楚,反悔莫及,祈即速摧集,切勿悞之。明治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社口警察官吏派出所。巡查上別高盛親。大社庄地方稅委員。潘永安殿」。有諭令為據。見《臺中縣立文化中心藏臺灣古文書專輯》。
身分7
岸裡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99(明治32年)。
事蹟7
1899(明治32年),岸裡大社潘孝希阿沐,先前將水田一段的租谷,讓呂友恭掌管,現在將剩餘租谷,托中賣給原典主的後裔呂汝玉。通事潘永安為在場見人。「立杜賣盡根水田收銀字岸裡大社潘孝希阿沐承祖潘啟萬遺下水田一段,坐址三角仔庄,東至小溝界、西至大溝界、南至路界、北至竹埒連大溝界;又田七坵,東至大溝界、西至大溝界、南至呂芹竹圍外路界、北至竹連大溝界,四界面踏分明,全年贌租穀參拾肆石,曾於道光己酉年潘阿沐之祖潘啟萬將此田租典付呂友恭掌管,經收過典租田價銀並磧地銀共貳百陸拾大員,任憑呂友恭招佃耕種,建築房室,栽種竹木,收租完糧,歷管多年,內尚存租尾伙食谷陸石,除叩四成實存租尾谷參石陸斗,透年分兩季,付番主收回為伙食谷。兹潘阿木願將此剩餘實存租尾谷及前典田宅、地基等件概行杜賣盡根,托中向原典主後裔呂汝玉承買,依時價值杜賣盡根租尾谷及田宅、地基等件銀陸拾大員。即日備足付交潘孝希阿沐親收足訖。此係仁義交關,並無反悔。保此田宅、地基及租尾伙食谷確係潘孝希阿沐承祖遺業,並無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弊,阿沐一力擔當,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葛籐永斷,永絕找贖等情」。有杜賣盡根水田收銀字為據。見《神岡:筱雲呂玉慶堂典藏古文書集》。
身分8
岸裡大社總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901(明治34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大社教會長老1901-1923(明治34年起至大正12年)。
事蹟8
1901(明治34年),總通事潘永安,因該社潘阿敦阿委有瓦茅厝壹座,至巡撫劉銘傳奏行清丈田園,才有納賦,今逢辦理土地清丈,頒給定界字為證。「立頒給定界字岸裡大社總通事潘永安。緣該社潘阿敦阿委,承祖父遺下有瓦茅厝壹座,址在本社內東至自己厝背滴水為界,西至自己墻外消水溝為界,南至大路為界,北至自己厝背滴水為界,四界分明,并無混佔情弊。夫該社番黎土地承先代穆等,於清國政府康熙五十五年向官給墾,至雍正十年,先代敦仔等著有功勳,叨蒙皇恩蠲免科賦,至光緒十三年間,臺灣改建行省,巡撫劉銘傳奏行清丈田園,始有納賦。竊原來社番田園厝宅各自經營,迄今各業各管,世代相承,於未經交接買賣者,則無契據可執,茲逢帝國政府土地調查騐契之事,爰集眾議,謹將各業各管四至,頒給定界字,付照」。有頒給定界字為據。見《苗栗鯉魚潭巴宰族史暨古文書彙編》。
又知,仝年,總通事潘永安,因該社潘達章有水田一處,至巡撫劉銘傳奏行清丈田園,才有納賦,今逢辦理土地清丈,頒給定界字為證。「立頒給定界字岸裏大社總通事潘永安,緣該社潘達章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址在烏牛欄田心仔,東至謝長善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謝長善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分明,並無混佔情弊。夫該社番黎土地,承先代穆等於清康熙五十年,向官給墾。至雍正十年,先代敦仔等著有功勳,叨蒙皇恩蠲免科賦。至光緒十三年間,臺灣改建行省,巡撫劉銘傳奏行清丈田園,始有納賦。竊原來社番田園、厝宅各自經營,迄今各業各管,世代相承,於未經交接買賣者,則無契據可執。茲逢土地調查驗契之事,爰集眾議,謹將各業各管四至,頒給定界字付照」。有頒給定界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身分9
大社教會長老。已知在任時間含1901-1923(明治34年起至大正12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岸裡大社總通事1901(明治34年)、總代人1903(明治36年)。
事蹟9
長老潘永安的事蹟不詳,僅知其於1901-1923(明治34年起至大正12年),為大社教會長老。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
身分10
總代。已知在任時間含1903(明治36年)。
事蹟10
1903(明治36年),潘馬可,將額租壹處,賣渡給原業主邱冉。總代人潘永安為在場見。「立盡根賣渡額租収銀字人潘馬可,承祖父潘貴秀遺放額租壹處,配在朴仔口庄邱思嘗管理人邱冉頭家田界內,現地番四0二號,原墾約內前記逓年額租弍石。兹因潘馬可願将此額租盡根賣渡原業主邱冉承買,凴公議定扣四成賣渡,價格每員銀七升,該盡根價銀拾七員壹角。即日憑公同堂付交潘馬可収入,作為此額租盡根之價銀。一賣千休,永断葛籐,日後決不敢無恥妄求,言及找贖等情」。有盡根賣渡額租收銀字為據。見《臺中縣立文化中心藏臺灣古文書專輯》。
身分11
神岡庄協議委員。已知在任時間含1925(大正14年)。
事蹟11
協議委員潘永安的事蹟不詳,僅知其於1925(大正14年),為神岡庄協議委員。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
後述
有潘永安年表,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如下。
1861(咸豐11年)1歲 出生。
1869-1871(同治8-10年)9-11歲 從李國石先生學習漢文。
1871-1873(同治10-12年)11-13歲 從向寶傳道師學習羅馬字及聖詩。
1873-1875(同治12年起至光緒1年)13-15歲 從王安琦傳道師學習聖經。
1875-1876(光緒1-2年)15-16歲 從何行修先生學習漢文。
1876-1877(光緒2-3年)16-17歲 從黃利用先生學習漢文。
1877(光緒3年)17歲 入學台南神學校。
1878(光緒4年)18歲 由英籍牧師李庥領洗進教,地點在台南亭仔腳禮拜堂。
1884(光緒10年)23歲 與加來雨沙望結婚。
1915(大正4年)55歲 入葫蘆墩國語研究會第一期修業完畢。
1935(昭和10年)75歲 編寫族譜。
又知,1935(昭和10年),台灣中部發生大地震,潘永安的房屋倒塌,在損毀的牆壁之間發現文書資料,即「岸裡大社文書」。臺北帝國大學理農學部學生張耀焜,向潘永安借閱「岸裡大社文書」撰寫學士論文。論文完成後,張耀焜將「岸裡大社文書」捐給臺北帝國大學圖書館,現由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典藏。見《岸裡大社文書》。
又知,1938(昭和13年),牧師郭朝成,以白話字撰寫〈潘永安長老小傳〉,發表於《台灣教會公報》第645號。譯文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
又知,1946年,周定山〈岸裡社歷代通事表〉,內容載「(任代別)第二二代:潘永安。(勤續年號)自光緒一七年至光緒三一年。(勤續年數)一五。(備註)光緒三一年通事廢止」。見《岸裡大社文書全文數位化計畫》。
又知,1955年,張耀焜〈岸裡社通事次序〉,內容載「(順序)第二十三代:潘永安。(任期)自光緒十九年九月」。見〈岸裡大社與臺中平野的開發〉。
又知,1986年,陳炎正〈岸裡社通事年表〉,內容載「(任代別)第23代:潘永安。(在任期間)光緒17年至光緒31年」。見《台中縣岸裡社開發史》。
又知,1989年,張勝彥(編纂)、陳三郎(撰述)《臺中縣志卷首第二冊(大事記)》,內容載「(干支)辛卯。(年號)光緒十七年。(西元)一八九一年。(大事記)九月,潘永安任岸裡社第二十三代通事,在任十五年。(按:永安為岸裡社最後一代通事,因通事制度於光緒三十一年廢止)」。見《臺中縣志卷首第二冊(大事記)》。
又知,1994年,洪麗完〈岸裡社通事年表〉,內容載「(順序)第二十三任:潘永安。(任期)自光緒十七年九月至二十二年年(1891~1896)。(備註)土官潘家子嗣」。見〈岸裡大社土官潘氏家族興替之考察──以鐘藏岸裡文書為中心〉。
又知,潘永安夫婦有畫像傳世。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