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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萬興
  • I
    台語Phuann-bān-hìng
  • H
    潘萬興 phân-van-hîn
  • T
    潘萬興 Phuann-bān-hìng
  • J
    Phuann-bān-hìng
  • E
    Phuann-bān-hì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萬興


概述

  (別名)潘德秀。(族別)巴宰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岸裡社業戶,其二為岸裡社業主,其三為岸裡社番業主。岸裡社位於今台中市神岡區舊大字大社。(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16-1835(嘉慶21年起至道光15年)。

身分1

  岸裡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816-1835(嘉慶21年起至道光15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岸裡社業主1819-1831(嘉慶24年起至道光11年)、岸裡社番業主1827(道光7年)。

事蹟1

  1816(嘉慶21年),業戶潘萬興即潘德秀,領得紋庫銀壹百捌拾兩,前去採買乾圓淨粟參百石。「具領限狀。岸裡社業戶潘萬興即潘德秀。今當太老爺臺前領得。憲發紋庫銀壹百捌拾兩。前去採買乾圓淨粟參百石。限此拾壹月半內車運豊寧倉交納。不敢短違。合具領限狀。是寔」。有領限狀為據。見《岸裡大社文書》。

  又知,1835(道光15年),業戶潘萬興等人,向得原耕佃涂光祿借過番銀參拾大員正。「立胎借字。岸裡社業戶潘萬興。戶丁春文。今承遺有員寶庄大租壹處。係涂光祿耕納。遞年收大租谷肆拾貳石五斗。祗因上年借銀對租收抵母利。仍有兩年收限未滿。茲因乏銀應用。向得原耕佃涂光祿借過番銀參拾大員正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言定。遞年貼納利谷陸石○○正。其銀限至明年六月間母利一足完清。若不清完。俟前借對租收滿之時照約算完清欸。不致異言短欠」。有胎借字為據。見《岸裡大社文書》。

身分2

  岸裡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19-1831(嘉慶24年起至道光11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岸裡社業戶1816-1835(嘉慶21年起至道光15年)、岸裡社番業主1827(道光7年)。

事蹟2

  1819(嘉慶24年),業主潘萬興,向黃成美借過佛銀壹千陸百元正。「立借銀字岸裡社業主潘萬興,有北庄阿河巴等庒各業戶遞年應納社課租穀。今因乏用,托中引就向黃成美觀借過佛銀壹千陸百元正,三靣議定,每元全年貼利穀貳斗叁升零,即將業戶聿脩堂年納楊振海戶下社課穀陸拾柒石;又承納廖時濟戶下社課穀捌拾壹石;又承納楊應輔戶下社課穀陸拾陸石;又承納楊應會、蘇文龍戶下社課穀陸拾石;又將業戶楊大成加納張振萬社課穀玖拾柒石,合共社課租穀叁百柒拾壹石,聽銀主前去收抵利息,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課租隨即出單對付銀主,逐年自向各業戶收取以抵銀利,限伍年為滿,聽萬興備足母銀贖回原租,不得刁難。倘至期未贖租,仍逐年出單付收抵利,均不得異言滋生事端。此係仁義交關,並非抑勒債估,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碍」。有借銀字為據。見《岸裡大社文書全文數位化計畫》。

  又知,1831(道光11年),業主潘萬興,因戶丁潘進文乏銀費用,再向佃張阿良手內借過佛銀壹百大員正。「立胎借銀對租收利字。岸裡社業主潘萬興。今有戶丁潘進文因道光柒年經蒙前府廳縣俯念社番窮困。給示所有該佃借項准利壹斗。餘剩租谷歸番自收等情。茲佃張又德曾孫張阿良。遞年應納大租谷肆拾貳石五斗。除前借約參百貳拾五元。對租參拾貳石五斗。張阿良愿照遵示而行。仍剩大租谷拾石。今文乏銀費用。再來向得該佃張阿良兄手內又借過佛銀壹百大員正。當日憑中見言定。即將餘剩租谷拾石再為抵利。即日銀字兩交足訖。其銀胎借不拘年限。銀還租還。如無銀還。照字收租抵(清)利息。文(並)不敢異言滋端」。有胎借銀對租收利字為據。見《岸裡大社文書》。

身分3

  岸裡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27(道光7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二身分,岸裡社業戶1816-1835(嘉慶21年起至道光15年)、岸裡社業主1819-1831(嘉慶24年起至道光11年)。

事蹟3

  1827(道光7年),業主潘萬興,托中問到本佃戶張又德曾孫張涼手內生出佛面銀參佰貳拾伍員正。「立生銀字。岸裡社番業主潘萬興。有承敦公遺管小未篤庄佃戶張又德。遞年應納五甲開墾田大租谷肆拾石車工谷貳石伍斗。歷收無異。今因公務乏銀應用。托中問到本佃戶張又德曾孫張涼觀手內生出佛面銀參佰貳拾伍員正。即日在社交收足訖。當日三面言議。每員銀每年貼利谷壹斗正。全年該貼利谷參拾貳石伍斗正。就本佃戶張又德遞年應納大租扣抵利谷。不敢少欠。除扣利谷外。遞年仍存有大租谷壹拾石。交本業主自收給出完單付張又德曾孫張涼觀執照。其母銀不拘年限。銀還租還。如銀未還。任從銀主將租扣利。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大租谷委係萬興承敦公管收之租。並無典借他人銀項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情。係本業主抵當。不干銀主之事。亦不敢拖累張又德子孫」。有生銀字為據。見《岸裡大社文書》。

後述

  潘萬興,公號名,為敦仔死後,將公租交給潘士萬、士興兩房輪流共管,並合立「潘萬興公號」。見《潘睦派下潘氏族譜》。

參考文獻:
  • 潘稀祺,《潘睦派下潘氏族譜》,大雅:作者自刊,1996年。
  • 國家文化資料庫,「岸裡大社文書」。
  • 國家文化資料庫,《岸裡大社文書全文數位化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