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別
漢人。
身分
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32(雍正10年)。
事蹟
1732(雍正10年),業戶江又金等人,託通事張達京相商,向岸裡等社取得土地,建造水圳。「公同立給墾字人六館業戶:張振萬、陳周文、秦登鑑、廖乾孔、江又金、姚德心,岸裏搜捒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敦必的、茅格買阿打歪、加臘下、郡乃拔以、郡乃大由仕、該但打祿祿阿、阿打歪郡郡務、黎、斗肉土郡乃、四老馬下道、馬下道甲必難,白番阿木阿打愛薯、歪格比等。緣敦等界內之地,張振萬自己能出工本開築埤圳之位,水源不足,東西南勢之旱埔地,歷年播種五穀未有全收,無奈,眾番鳩集妥議,向墾通事張達京與四社眾番相議,請到六館業戶取出工本,募工再開築樸仔籬口大埤水,均分灌溉水田,敦等願將東南勢之旱埔地,東至旱復溝,直透至賴家草地為界,西至張振萬自己田地、牛地為界,南至石牌,透至西,與張圳汴為界。此係敦四社眾番之地,亦無侵礙他人界限,眾番情愿以此工本付與六館業主前去招佃開墾阡陌,永遠為業,敦等四社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爭」。有公同立給墾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