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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加朥希巴礼
  • I
    台語ke-liâu-hi-Pa-lé
  • T
    加朥希巴礼 ke-liâu-hi-Pa-lé
  • J
    ke-liâu-hi-Pa-lé
  • E
    ke-liâu-hi-Pa-lé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加朥希巴礼


概述

        (族別)拍瀑拉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感恩社白番,其二為感恩社通事。感恩社位於今台中市清水區舊大字社口。(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24-1844(道光4-24年)。「加朥希巴礼」有異寫「加臘希巴礼」、「加蚋希巴礼」。

身分1

  感恩社白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24(道光4年)。

事蹟1

  1824(道光4年),南社首阿萬斗等人,因社中前業戶蒲氏智六等人借錢未還,將許媽達應納租粟,讓許光汀收租抵利。白番加朥希巴礼為在場人。「仝立承約坐還借字感恩社南社首阿萬斗、北社首阿甲罵、耆番六觀目義、瓦厘備、蒲氏加下、烏木巴札暨眾番等,因社中前業戶蒲氏智六、淡眉六觀等因公乏費,有借過許媽達母銀進未措還。今因社中通業借欠,原有上流下接之例時,即托中邀集通土會算,察寔坐借過媽達觀該男許汀觀分下,母銀肆佰壹拾大員正,當日公仝議約每員每年貼利粟壹斗伍升行計算,共利粟陸拾壹石伍斗正。歷年約就社中原議立約撥租,抵還債項。內撥出本佃湳仔水田應納計粟陸拾貳石肆斗正,至六月季付與許光汀觀就現租收扣抵還利粟外,剩租粟壹石玖斗,仍納通事大宇加臘希出單蓋戳收回,不得刁難。如通事無出單戳,剩粟留存入母將來會算勻攤,不得異言滋事。其母銀不拘年限,聽社眾等備齊母銀送還贖回原字,原租歸社。如母銀若無清還,歷年依舊如坐還借字內所對佃租,仍聽銀主自向收扣抵利,不敢阻當。此係眾議甘心公仝坐借,日後如有換充管收社租者,依字坐還,不敢短欠異言」。有仝立承約坐還借字為據。見《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

身分2

  感恩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42-1844(道光22-24年),有通事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感恩社通事加臘希巴礼長行記」。

事蹟2

  1842(道光22年),通事加臘希巴礼等人,因先前托中向林光興借出佛銀叁佰大員,但無力償還,因此再向王喜等人借出叁佰大員,今將王樹借得母銀壹佰大員,每年每元貼利息粟壹斗,並且讓王樹自行收租抵利。「仝立認借坐还銀字感恩社通事加臘希巴礼、土目媽慶泰、土目清江悅暨衆畨等,因前充當該社通業乏銀衙門例費,托中向林光興覌借出佛銀叁佰大員,即對佃租付收利息。未幾,林光興覌到社會算迫討母銀,當此之際,告貸無門,再招集社畨言議,恳托中人再向王喜覌、王樹覌、廖順光覌手內借出佛銀叁佰大員,銀即日交收取足訖,将此銀項賫还林光興覌取囬借字。况無現,時社務未楚,相争口粮,以到當日並無立字花押付王喜覌、王樹覌、廖順光覌,僅将取林光興覌借字遞交王喜覌等收貯。歷年訂約,对佃應納社租付銀主收抵利息。今希等充當該社通土,不淂不出首辨明,恐人心不古,久後有変,亦未免銀主股內人等混收争長較短。滋王樹覌應份一股母銀壹佰大員,每年每元愿貼利息粟壹斗,仍照前佃租付王樹覌自行徵收抵利,歷年向通事出单盖戳,对佃自收,不敢刁难。其母銀不拘年限,聼社畨偹斉母銀取囬借字,不淂刁难」。有仝立認借坐還銀字為據,內有通事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仝年,通事加臘希巴礼,收到沙轆大庄佃戶陳華代納租粟。「執照。記收過沙漉大庄佃戶陳華代納道光弍拾弍年分早季大租粟壹拾捌石叁斗肆升捌合正滿,凴单付執為炤」。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仝年,通事加臘希巴礼,收到沙轆大庄佃戶陳荣華代納租粟。「執照。記收過沙漉大庄佃戶陳荣華代納道光二十二年分早季大租粟壹拾捌石叁斗肆升捌合正滿,凴单付執為炤」。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仝年,通事加臘希巴礼,收到沙轆大庄佃戶陳荣華代納租粟。「執照。記收過沙漉大庄佃戶陳荣華代納道光弍拾弍年分早季大租粟壹拾捌石叁斗肆升捌合正滿,凴单付執為炤」。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1843(道光23年),通事加蚋希巴礼等人,向佃許洲若借得母銀壹佰叁拾大員。「仝立坐還借銀字感恩社通事加蚋希巴礼、南北社首耆番暨眾番等,因社中前通事等因公乏費,有向本佃許洲若觀借出母銀,並未措還,念社中通業借欠,愿有上流下接之例。況所借銀項係為公破費併兼托代借,何忍累賠,時即托中邀集會算,察寔愿坐借過許洲若觀分下母銀壹佰叁拾大員。公仝議約貼利息粟共拾陸石貳斗,歷年約就社中原議立約,就本戶內應納社租粟拾陸石貳斗,至六月季付許洲若自對佃收租抵利,付通事出單蓋戳,不得刁難。其母銀不拘年限,聽巴禮等備銀取回借字,原租歸社,如無銀清還,銀主依舊借□□對佃收租抵利,不敢阻當」。有仝立坐還借銀字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

  又知,1844(道光24年),通事加臘希巴礼,收到沙轆大庄佃戶陳荣華代楊維攀繳納租粟。「執照。記收過沙轆大庄佃戶陳荣華代楊維攀納來道光甲辰年分大租粟壹拾捌石叁斗肆升捌合正,合給完单執炤」。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但文字難以辨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仝年,通事加臘希巴礼,收到沙轆大庄佃戶陳荣華代楊有祥繳納租粟。「執照。記收過沙轆大庄佃戶陳荣華代楊有祥納來道光甲辰年分大租粟壹拾捌石叁斗肆升捌合正,合給完单執炤」。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又知,仝年,通事加臘希巴礼,收到沙轆大庄佃戶陳荣華代楊豪傑繳納租粟。「執照。記收過沙轆大庄佃戶陳荣華代楊豪傑納來道光甲辰年分大租粟壹拾捌石叁斗肆升捌合正,合給完单執炤」。有執照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參考文獻:
  • 張炎憲、曾品滄主編,《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台北:國史館,2008年。
  • 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