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拍瀑拉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感恩社番業主,其二為感恩社業主。感恩社位於今台中市清水區舊大字社口。(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25(道光5年)。
身分1
感恩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25(道光5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感恩社業主1825(道光5年)。
事蹟1
1825(道光5年),番業主蒲泰山,向社口庄王春身上借出佛頭銀壹佰捌拾伍大員正。「立借銀字感恩社畨業主蒲泰山,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漢人本佃社口庄王春覌身上借出佛頭銀壹佰捌拾伍大員正。銀即日仝中親収足訖,三面言約,每年每員貼利粟弍斗行,合共利粟參拾柒石正,執本佃大租扣抵,其餘尚剩租額弍石捌斗正,至六月早季給出完单交納,不敢少欠。其銀不拘年限,要取贖之時,定拾月清还,如無銀可还,歷年依旧扣抵利粟,不敢異言滋事」。有借銀字為據。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身分2
感恩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825(道光5年),有業主戳記為憑「業主蒲泰山□」。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感恩社番業主1825(道光5年)。
事蹟2
1825(道光5年),番業主蒲泰山,向社口庄王春身上借出佛頭銀壹佰捌拾伍大員正。「立借銀字感恩社畨業主蒲泰山,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漢人本佃社口庄王春覌身上借出佛頭銀壹佰捌拾伍大員正。銀即日仝中親収足訖,三面言約,每年每員貼利粟弍斗行,合共利粟參拾柒石正,執本佃大租扣抵,其餘尚剩租額弍石捌斗正,至六月早季給出完单交納,不敢少欠。其銀不拘年限,要取贖之時,定拾月清还,如無銀可还,歷年依旧扣抵利粟,不敢異言滋事」。有借銀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感恩社番業主,但使用戳記為感恩社業主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