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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鹿皮(大辭典舊有詞條)
  • E
    lu-pi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鹿皮(大辭典舊有詞條)


  鹿皮對於清代臺灣土番而言,作用甚大,是重要的交易商品,也是作為番社繳納「番社餉」的主要財物,更與日常生活的衣、住與喪葬方面息息相關。其主要作用約可分為衣物、坐墊、床舖、葬蓆、財物、稅餉等六項。

  丁紹儀《東瀛識略》載:「冬以鹿皮披於身閒。有鹿皮蒙首,止露兩目者。」黃叔璥《臺海使槎錄》載:「土番初以鹿皮為衣,夏月結麻枲縷縷,掛於下體;後乃漸易幅布,或以達戈紋(番自織布名)為之。」又曰:「夫攜弓矢婦鋤耰,無褐無衣不解愁;番罽一圍聊蔽體,雨來還有鹿皮兜。」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亦述:「捕鹿時,以鹿皮搭身,皮帽、皮鞋, 馳逐荊棘中。」此衣物也。

  范咸《重修臺灣府志》載:「出入負鹿皮,日藉以坐,夜則寢之。」陳文達《鳳山縣志》曰:「鹿皮:春皮淺而薄,冬皮深而厚。土番用以為席。」此坐墊也。

朱士玠《小琉球漫誌》載:「寢處以鹿皮,屋中置火爐。」《臺海使槎錄》載:「寢以竹片鋪地,藉以鹿皮。」此床舖也。

  《臺海使槎錄》載:「屍瘞厝邊,富者棺木,貧者草席或鹿皮襯土而殯。」又曰:「番死,男女老幼皆裸體用鹿皮包裹,親屬四人舁至山上,用鹿皮展鋪如席,將平生衣服覆身,用土掩埋。」「葬無棺槨,裹以鹿皮或草藉,瘞所居床下。」《新竹縣志初稿》:「頂山番,死後皆以籐捆縛其身,作危坐之形;外包鹿皮蒙面及身。又用藤二條,自下而上結束鞏固,另結一圈於頂,以木棍橫穿於圈;親屬四人舁至山,開一穴深四、五尺,坐而埋之。」此葬蓆也。

  《臺海使槎錄》:「紅夷以來,即以鹿皮興販。」「鄭氏照觔給價;其下四種,俱按大小分價貴賤。一年所得,亦無定數。」林豪《東瀛紀事》載:「番刈(案:即「社商」)時以鹽、布、鐵器與番交易,貨其鹿皮、鹿茸之類,獲利頗鉅。」此財物也。

  周鍾瑄《諸羅縣志》〈陸餉水餉雜稅考〉載:「番社餉也。唐初,嶺南諸州稅法:番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經附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可見唐代嶺南歸附番社必須繳納「羊隻」的「番社餉」,至清代臺灣之地則改責輸「鹿皮」,此乃因地制宜也。范咸《重修臺灣府志》:「交納鹿皮,自紅毛以來,即為成例。」丁紹儀《東瀛識略》載:「鹿皮、小米餉:皆徵之歸化生番;以番之捕鹿獻皮並有獻小米者,名其餉也。」唐贊袞《臺陽見聞錄》載:「臺、鳳、嘉、彰、淡水等縣,向有番丁餉、番社餉、鹿皮餉等項,全額每年共祇銀一千餘兩。」番餉亦可以錢銀折徵,每張鹿皮或折徵銀二錢四分,或折徵銀二錢六分,歷朝各有不同。蔣師轍《臺游日記》載:「番丁輸納,別曰番餉,始斂亦重,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者。乾隆二年,詔優卹之,視民丁例(案:諸番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歸化生番社責輸鹿皮五張,每張折征銀二錢六分。」此稅餉也。

參考文獻:
  • 周鍾瑄,1962[1719],《諸羅縣志》,臺灣文獻叢刊第141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 黃叔璥,1959[1722],《臺海使槎錄》,臺灣文獻叢刊第4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 蔣師轍,1957[1892],《臺遊日記》,臺灣文獻叢刊第6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