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人數:8
名稱
  • M
    六仔武葛
  • I
    台語la̍k-á-bú-kat
  • H
    六仔武葛 liuk-è-vú-kot
  • T
    六仔武葛 la̍k-á-bú-kat
  • J
    la̍k-á-bú-kat
  • E
    la̍k-á-bú-kat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六仔武葛


概述

        (族別)拍瀑拉族。(身分)有三個身分,其一為遷善南社番,其二為遷善南社通事,其三為遷善南社白番。遷善南社位於今台中市沙鹿區舊大字沙鹿。(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7-1832(乾隆32年起至道光12年)。

身分1

  遷善南社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767(乾隆32年)。

事蹟1

  1767(乾隆32年),社番六仔武葛,將荒埔一所二坵,托中引就與漢人鄭挑出首承給批開墾風水。「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六仔武葛,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二坵,土名坐落竹林後橫山頂,東至阿媽雲生園為界,西至阿武見園,南至李柳園;北至奪元求園。又園一坵,東至李柳園,西至大岸,南至阿媽雲生園,北至阿武見園;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就與漢人鄭挑觀出首承給批開墾風水,將收過佛面銀一十八大員。當場三面言明,其園若有安葬墳墓,上下左右任其擇穴,不得刁難,以後應納大租錢一百五十文。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荒埔隨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為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荒園係自己應份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六仔武葛自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有給批墾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身分2

  遷善南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788-1791(乾隆53-56年),有通事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焦給遷善南社通事六仔武葛記」。

事蹟2

  1788(乾隆53年),通事六仔武葛,先前將荒埔及厝地壹所,托中引給與漢人楊都承墾,因乾隆伍拾壹年遭亂,契據遺失,故再立墾契。「再立墾契字,遷善番通事六仔武葛,父在日有承祖遺下己業荒埔及厝地壹所,坐落□沙轆街後東勢,東至小路及烏肉祿田為界,西至沙轆店後石圍為界,南至莊家田為界,北至圳頂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因□力開墾,先年經已托中引給與漢人楊都觀上□首承墾,當日三面議定已收過花邊銀陸拾大員正,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荒埔以及厝地,隨付銀主前去用工開墾成田,世代管耕,永為己業。歷年收成之時,備大租粟叁石正到社完納。茲因乾隆伍拾壹年遭亂楊都觀之子楊開觀闔眷逃避,墾單契據俱各失脫,合再立契付開收憑。仍依舊聽其銀主久遠管耕,永為自己物業,日後葛子孫不敢爭阻異言生端,亦不得言貼言贖情事。保此埔厝地係葛父承祖遺下物業,與社內業戶通土各番親無干,亦無重給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碍,葛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再立墾契字為據,內有通事戳記。見《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

  又知,1791(乾隆56年),通事六仔武葛等人,將山頂貳大崙,托中引就與漢人蔡士柯等人前來出首承給。「立給盡山批字遷善南北社通事愛箸甘、六仔武葛等,有祖遺下山頂貳大崙,坐貫土名晉江藔後,東至枰頂分水為界、西至蔴園犁份頭為界、南至業戶山坑溝為界、北至犁頭山坑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蔡士柯、蔡士愿、蔡士孝、蔡士娶、蔡士忠、蔡士釉、陳文秋等前來出首承給,當日仝中三面議定山批價銀伍拾陸兩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山貳大崙,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開墾耕種,栽種樹木,永為己業,時三面議定,言約三年砍伐樹木壹百把,車運到社,交納給單存炤;保此山崙,係是甘、葛自己物業,與社內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甘、葛一力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有給盡山批字為據。見《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

身分3

  遷善南社白番。已知活動時間有1832(道光12年)。

事蹟3

  1832(道光12年),通事大宇海等人,將海埔一所,托中再向舊佃李秋菊等人出首承贌。白番六仔武葛為在場人。「仝立愿贌字遷善南北社通事大宇海、六萬山,業戶烏臘甘、六萬福,土目蒲氏權、汝車鹿、阿眉悅,番差六萬罵、愛箸天福、明仔四老,甲頭蒲氏天、阿甲大突,蔴踏頭武厘六捒、再生良,耆番阿眉武生、烏肉福、蒲氏烏、烏蚋瓦厘暨番耆眾白番等,有承租遺下海埔一所,前給漢人李眾等自備工資財本開築成塭,坐落土名南簡庄後,東至南簡庄後田尾為界,西至魚藔庄後為界,南至萬感塭溝為界,北至楊業戶分水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贌塭年限已滿,社中乏銀公用,托中再向舊佃李秋菊、曾肅堂、紀光印、蔡媽居、曾媽傳、劉顯宗等出首承贌,三面言議舊佃再備出佛銀壹佰大員正,交本社男婦均分,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塭仍交舊佃前去掌管,歷年不得起佃增租,每年配納本社租銀肆大員,菜魚肆拾斤,至晚冬收成之日,交南北社業戶通土分發給單存炤。三面議定,自本年壬辰年起,限至道光肆拾貳年,為滿年滿之日,前銀分拆難還舊佃,仍須備足贖價銀向本社相議換字再贌,大租逐年完納,佃人不得短欠,本社通土白番人等亦不得異言生端」。有仝立愿贌字為據。見《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劉澤民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編》,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04年。
  • 張炎憲、曾品滄主編,《楊雲萍藏臺灣古文書》,台北:國史館,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