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別
漢人。
身分
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29(雍正7年)。
事蹟
1729(雍正7年),業主簡琳芳,將明贌南大肚番愛箸魯霧莊園埔一所,招得林生亨前來開墾。「立招批業主簡琳芳,有明贌南大肚番愛箸魯霧莊園埔一所,今有林生亨愿自備牛工種前來耕種,時約定每甲園埔愿貼犁頭五十兩,以為開圳費用之資。其銀即日交訖;其園埔隨即丈明十甲,界址分明,議定每甲佃首年納租粟五石滿,次年納租粟八石滿,以後每甲納租粟八石滿,永遠定例。其租粟至收成之日,務要重風搧淨,車運到鹿仔港交納,不敢少欠誤課;如有拖欠租粟者,任從業主起耕招佃。倘日後奉憲縣主到莊清丈,俱要照甲納租,佃人不得異言;但佃人要回家之日,先問明業主之後,任聽其脫替,工本業主不得均分」。有招批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