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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振成
  • I
    台語Phuann-tsín-sîng
  • H
    潘振成 phân-chṳn-sṳ̀n
  • T
    潘振成 Phuann-tsín-sîng
  • J
    Phuann-tsín-sîng
  • E
    Phuann-tsín-sîng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振成


族別

  巴布薩族。

身分

  大突社通事。大突社位於今彰化縣溪湖鎮舊大字大突。已知在任時間含1820-1831(嘉慶25年起至道光11年)。

事蹟

  1820(嘉慶25年),通事潘振成等人,將荒埔一所,引向頂寮莊巫卯兄弟前來承墾。「立賣墾字二林二堡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甲首明仔、祿仔,白番瑞仔、生仔、鑾仔、福生等,有承社祖遺存荒埔一所,坐在鳳厝洋尾,東至巫家園,西至埔,南至出水溝,北至吳家園及出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本社租穀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引向頂寮莊巫卯、巫友兄弟前來承墾,當場三面言議墾底銀二十六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埔隨時踏界明白,付與巫卯、巫友開闢為業,不敢阻擋。保此埔係是成等社祖遺存物業,與別戶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成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有賣墾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825(道光5年),通事潘振成等人,將荒埔一所,招來北勢尾莊佃人楊章開墾。「立給墾單字人大突社番通事潘振成,土目潘采,耆番鑾仔、高生、全仔、福生等,有管下荒埔一所,址在北勢尾莊,東至山崙為界,西至楊家園為界,南至楊菜園為界,北至小溝為界;四至明白。前因此埔地水路弊革,難以墾築,又兼工本浩大,是以至今久荒。茲有北勢尾莊佃人楊章經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築,即日收過埔底價銀四大元正;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付佃人前去耕作掌管,永為己業,栽插竹圍、樹木、菓子,蓋屋居住,不敢阻擋。而此業係下沙則之土,不得按甲納租,日後墾成,付本業主每年定大租粟三斗正,業主不得加增滋事,佃人工本始得有賴」。有給墾單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831(道光11年),通事潘振成等人,將草埔一所,托中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鑾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內曠埔水湳歷年征收漢佃大租穀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內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車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將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隨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征收掌管,永為己業,年配本社餉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倘草地內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徵收,該社番眾不得異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額係通土等通社公業,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有同立杜賣盡根契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