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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岱
  • I
    台語Phuann-tāi
  • T
    潘岱 Phuann-tāi
  • J
    Phuann-tāi
  • E
    Phuann-tāi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岱


概述

        (族別)巴布薩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大突社墾首,其二為大突社番增首。大突社位於今彰化縣溪湖鎮舊大字大突。(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19-1873(嘉慶24年起至同治12年)。

身分1

  大突社墾首。已知在任時間含1819(嘉慶24年)。

事蹟1

  1819(嘉慶24年),墾首潘岱等人,將屯埔一處,劃出一份給墾,付佃胡應二前往墾耕。「同立給墾招佃人東螺屯大突社墾首番潘岱,屯目潘錠,屯丁高生、棗仔、新仔、鑾仔等,緣本社屯丁,蒙配水底寮下三崁屯埔一處,東至大溪,西至中崁山畬,南至矮山崎腳,北至糞箕湖;四至界址係本社屯丁自耕贍埔,並無別屯參差。茲因路道窵遠,各丁住眷難以搬運,兼乏工本,又恐遠離誤公,不愿往耕。第思屯埔例應歸屯丁自耕,不得典贌漢人,眾丁又堅稱不往,將來若不設法,不但屯丁無租可收,則屯埔必致拋荒,或遭侵佔,實負朝廷恤番至意。爰查原奏例有遠者招佃,近者自耕。前經蒙前理分憲楊示准招墾在案。岱欲招墾,誠恐有新行例禁,致干罪譴。復經稟蒙理番憲王出示諭准招墾亦在案。方敢鳩同眾丁,公議甘愿就四至界址份內,作四十六份,劃出一份給墾,付佃胡應二前往墾耕。言定自庚辰年起,園按甲遞年供納本社屯丁贍租粟三石;異日若能成田,按甲遞年供納穀六石各至冬成完納,給單執憑。不許抗欠,亦不許越界,以及在界內窩匪匿盜等情;如有此情,被屯察出,將業付屯起耕,不得恃踞阻擋」。有同立給墾招佃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身分2

  大突社番增首。已知在任時間含1873(同治12年)。事蹟2

  1873(同治12年),番增首潘岱等人,將上埔一所,招來劉淋壽開墾。「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東螺屯大突社番增首潘岱,屯目潘基,屯丁潘春發、潘聰明等,緣本社屯丁蒙配下水底寮上埔一所,漢人二十三股半承墾,以為公埔。於同治甲子年,劉淋壽兄向二十三股半眾人手內買出上埔一處,係半股,甲聲五分,東至河崁為界,西至山崁為界,南至公埔為界,北至林阿仁伯田為界;四址分明。又帶下莊側角埔一所,甲聲二分,東至路圳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莊竹園為界,北至伯公為界;四址分明。因於嘉慶二十四年出墾,招得漢人二十三股半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通流灌蔭。迨至同治甲子年,二十三股半佃人商酌,將此二十三股半之田要出賣以為公費。其淋壽出首買得水田二處,共半股,共七分。其田價銀共百七十五大員,交於二十三股半人收清,立約炳據。此田遞年應納屯下贍租穀一石五斗正,係屯丁徵收,不得少欠升合」。有給招墾供納贍租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