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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潘南山
  • I
    台語Phuann-lâm-san
  • H
    潘南山 phân-nàm-sân
  • T
    潘南山 Phuann-lâm-san
  • J
    Phuann-lâm-san
  • E
    Phuann-lâm-san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潘南山


概述

        (族別)洪雅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南投社通事,其二為南投堡番社莊通事。南投社位於今南投縣南投市舊大字南投。(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877-1898(光緒3-24年)。

身分1

  南投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77(光緒3年)。

事蹟1

  1877(光緒3年),前通事潘必元等人,將世管荒埔,托中招得田良猜前來開墾,今通事潘南山親驗收訖。「立招給開墾字南投社通事潘必元、土目潘巴連、隘番他里罵、鰍仔、眉鬱仔、睿仔、老王連、大抵等,有承祖遺下世管荒埔,坐址土名踢仔灣內,東至倒樟,西至大扛棟山,南至冷水坑,北至東勢閣坑口;四至界址分明。今因閤社隘番口糧莫措,又兼無力開墾,爰是托中招得田良猜官愿出埔底銀三十大員,前來認佃。其銀即日交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田良猜官前去自備工本,竭力開荒。三面言約踢仔灣溪南一處,首年無租,次年一九抽的,二年二八抽的,三年以後,照丈按甲納租。又溪北一處,樹本叢雜,工本浩大,言約三年開荒,免納口糧;三年以後,按甲納租。自此認佃,務須竭力開荒,傭僱民壯護衛生番;倘有風水不虞,悉佃人之事,與本社無干。至歷年應納口糧,冬成之日,風淨交納,不得拖延抗欠;如有拖欠,任從本社起耕,別招良佃。保此荒埔的係元等世管租業,並無別有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等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光緒三年九月間,通事潘南山親驗收訖,批照」。有招給開墾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身分2

  南投堡番社莊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898(光緒24年)。

事蹟2

  1898(光緒24年),通事潘南山,將圳地一所、塭埔地一所,招來南投堡康壽家莊吳有州等人前來開墾。「立給墾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莊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萬丹莊前,東至陳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又圳下塭埔地一所,東至陳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二處四至界址,俱載明白,尚未開荒。今有南投堡康壽家莊吳有州應份一半,同撻仔彎莊田連萬丹莊黃江、陳立等合夥應份一半,托中引就前來,向山給墾為憑,自備工本銀六百二十元,傭工向前開荒。耕作大圳一條,水路直透至九條坑,從崁斗莊陳頭田邊經過,圳水通流灌溉,以備各莊眾佃戶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五斗正。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值給墾契銀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處圳地隨即踏明界址,墾交付與墾主前去開荒,任從開作成圳,聽其裁處,定收水租。自此給墾,其圳地永為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日後圳地出悉萬金,山及番親人等各不敢翻異。保此圳地係山承父業,給墾與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掌管,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墾帶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碍;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墾主之事」。有給墾圳地契字為據。見《臺灣私法物權編》。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1910),《臺灣私法物權編》,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