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洪雅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南投社番業主,其二為南投社業戶。南投社位於今南投縣南投市舊大字南投。(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98(嘉慶3年)。
身分1
南投社番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98(嘉慶3年)。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南投社業戶1798(嘉慶3年)。
事蹟1
1798(嘉慶3年),番業主潘志誠,向本佃謝緣身邊借出佛銀肆拾大元正。「立借抵佃租字畨業主潘志誠,有承父世管十八張佃租,今因乏銀完公費用,托中問到本佃謝縁観身邊借出佛銀肆拾大元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讫,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愿貼利谷壹斗柒升,计该利谷陸石捌斗,早、晚兩季,就本佃應纳大租谷捌石貳斗,任□本佃謝縁觀扣抵完足,內尚有餘存租谷壹石肆斗,亦分两季挑運到社交纳,给出完单执照,不淂延欠升合。其母銀不拘年限,聼凴業主偹足,清還贖回借字,佃人不淂刁難」。有借抵佃租字為據。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身分2
南投社業戶。已知在任時間含1798(嘉慶3年),有業戶戳記為憑「理番分府給南投社業戶潘志誠長行記」。查該活動時間另有一身分,南投社番業主1798(嘉慶3年)。
事蹟2
1798(嘉慶3年),番業主潘志誠,向本佃謝緣身邊借出佛銀肆拾大元正。「立借抵佃租字畨業主潘志誠,有承父世管十八張佃租,今因乏銀完公費用,托中問到本佃謝縁観身邊借出佛銀肆拾大元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讫,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愿貼利谷壹斗柒升,计该利谷陸石捌斗,早、晚兩季,就本佃應纳大租谷捌石貳斗,任□本佃謝縁觀扣抵完足,內尚有餘存租谷壹石肆斗,亦分两季挑運到社交纳,给出完单执照,不淂延欠升合。其母銀不拘年限,聼凴業主偹足,清還贖回借字,佃人不淂刁難」。有借抵佃租字為據,當事人身分在地契內文字用番業主,但使用戳記為業戶戳記。見「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資料庫」。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