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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M
    郎斗六
  • I
    台語lông-Táu-la̍k
  • H
    郎斗六 lòng-teú-liuk
  • T
    郎斗六 lông-Táu-la̍k
  • J
    lông-Táu-la̍k
  • E
    lông-Táu-la̍k
族別
  • 31PNP 平埔族群
分類
撰寫者

郎斗六


概述

        (族別)洪雅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北投社土目,其二為北投社通事。北投社位於今南投縣草屯鎮舊大字新庄。(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66-1776(乾隆30-41年)。

身分1

  北投社土目。已知在任時間含1766(乾隆30年)。

事蹟1

  1766(乾隆30年)的官府文書「彰化縣番社通事、副通事、土目名單—舊社名及通事名簿」(收錄於《岸裡大社文書》),朗斗六登錄在案。「北投:土目朗斗六」。

身分2

  北投社通事。已知在任時間含1772-1776(乾隆37-41年)。

事蹟2

  1772(乾隆37年),通事郎斗六等人,先前將草地招佃開墾,今蒙官府清丈佃人土地,要求佃人將租穀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立遵憲再給佃批字北投社番業戶余啟章、通事郎斗六、土目總三甲等,有遺草地萬寶莊,於乾隆八年間,前土目萬買奕議請漢人吳連倘包開水圳,因工資訴控,前縣主陸堂斷:犂份四十張付倘招佃給批,收佃底銀作工資。又三十二年,蒙縣主韓臨莊遶埒,親丈佃人李喬基份下原田二十一甲五分,年納大租一百七十二石、溢田四甲四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溢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八合零八撮;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共納原溢租粟二百零七石七斗一升八合八撮,在莊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虛濕抵塞,如有少欠,任業主呈追;倘有社餉諸事,係番業主抵擋。番莊中作陂修圳等費,佃人支理」。有遵憲再給佃批字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又知,1776(乾隆41年),李喬基等人,將土地托中引就向與洪員國等人出首承買。通事郎斗六為在場番業主。「同立永杜賣斷根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姪穆魁、秀華等公置萬寶莊吳連登四十張犁內埔地二張,又承買饒彌昭埔地一張,又承買劉朝仕埔地一張,總墾成田。繼又買賴提兄水田一段,上下相連,土名石頭埔,共丈原田二十一甲五分,每甲全年納大租粟八石正。至乾隆三十二年,韓縣主奉憲經丈溢田四甲四分六釐零,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零,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二百七石七斗二升。今因乏銀別創,自情愿將此田厝上下兩截對分,抽出下截田厝並魚池杜賣,東至小水圳,西、南俱至陰溝,北至石埒;四至界址明白。原溢田共計經丈一十三甲,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一百四石,帶媽耶圳水灌耕,托中引就向與洪員國、洪萍祖官出首同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千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下截田厝、魚池,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保此田厝、魚池係基與胞姪公置物業,亦無重張典過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基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厝、魚池從茲杜賣,永斷葛藤,日後不敢異言找、贖等情」。有同立永杜賣斷根田厝契為據。見《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參考文獻:
  • 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編(1904),《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年。台灣文獻館1994年有復刻本。
  • 台灣博物館「岸裡大社文書數位典藏」,〈淡水廳、諸羅縣、彰化縣各番社之通事、土目、對社差役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