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族別)洪雅族。(身分))有兩個身分,其一為北投社業主,其二為北投社番。北投社位於今南投縣草屯鎮舊大字新庄。(活動年間)其活動年間已知有1751-1797(乾隆16年起至嘉慶2年)。
身分1
北投社業主。已知在任時間含1751(乾隆16年),有業主戳記為憑「北投社業主葛猫六圖記」。
事蹟1
1751(乾隆16年),社番扶生,將埔園一塊,托中引就送與張宅出首承買。業主葛猫六為在場人。「立賣契人北投社番扶生,有應分遺業埔園一塊,年間該納番租粟捌斗,土名坐落大好庄山腳,東至山界,西至溪界,南至山界,北至打罵轄園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自情愿托中引就送與張宅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劍銀伍員,其銀即日仝中交收完訖,此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墾耕,永遠為業,任從銀主起蓋居住。保此園界係扶生應分遺□,□□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係扶生出頭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後日不敢言收找贖之理」。有賣契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
身分2
1751(乾隆16年),社番扶生,將埔園一塊,托中引就送與張宅出首承買。業主葛猫六為在場人。「立賣契人北投社番扶生,有應分遺業埔園一塊,年間該納番租粟捌斗,土名坐落大好庄山腳,東至山界,西至溪界,南至山界,北至打罵轄園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自情愿托中引就送與張宅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劍銀伍員,其銀即日仝中交收完訖,此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墾耕,永遠為業,任從銀主起蓋居住。保此園界係扶生應分遺□,□□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係扶生出頭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後日不敢言收找贖之理」。有賣契為據,內有業主戳記。見《平埔百社古文書專輯》。
事蹟2
1797(嘉慶2年),社番葛猫六,將水田一段,托中引就本佃人簡紅出首承典。「立典大租字北投社番葛猫六,有承祖父鬮分草地,在草鞋墩洋水田一段,經丈一甲五分,每年應大租谷壹拾貳石,除屯息勻補外,尚剩實額谷柒石壹斗。因乏艮費用,盡問社眾番親人等不能承受,托中引就本佃人簡紅觀出首承典,議定時價典銀壹拾貳員正,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完單,給付本佃逐年抵艮利,捌年為限。嘉慶三年收起,至十一年冬止,銀還之日,將□送還番業主,仍將原租自收,佃人不得刁難滋事。若銀無還,將租逐年來付佃人扣抵利息,另行給單。保此租谷係猫六鬮分之業,與別番無干,併無典掛他人,倘來歷不明,不干艮主之事」。有典大租字為據。見《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
參考文獻: